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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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

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 增值税(106个风险点) 一、征税范围: (一)查核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存在缴纳营业税行为。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二条 (二)查核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是否按规定的范围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三条 (三)查核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按规定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三条 (四)查核油气田企业承包或分包的生产性劳务。是否有混淆征收范围的行为。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四条 (五)查核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是否存在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是否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七条 (六)查核油气田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照章征收增值税。2011年第40号2012年第1号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2012年第24号   (二)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七)查核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是否符合相关程序。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第八条 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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