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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綦江县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送县人大).docVIP

关于制定綦江县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送县人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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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的说明 县人大常委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切实解决被拆迁人的后顾之忧,根据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08】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一是依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原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先建安置房。 拆迁安置住宅房屋应公开房号,由先行搬迁的被拆迁人在同等户型条件下优先选择安置的楼层和朝向。住宅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普通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标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府发〔200845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办法》起草的背景 一是理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需要。目前,全县安置房由各拆迁人自行修建,存在建设标准不一、建筑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不利于县政府统一掌握和调配。 二是建立诚信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目前,我县缺乏一部具体的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因此,各部门对被拆迁百姓的意见、建议很难及时、有效解决,经常出现百姓因此堵路、堵工现象。 三、《办法》起草过程 我局组织力量进行调研,依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多次组织县国土房管、县财政、县建设管理和各园城等部门讨论修改,共同制定此《办法》。 四、《办法》出台的目的 明确各部门职责,确定建设标准,制定安置房分配方案,进一步加强安置房建设和分配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以上关于《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的制定情况特此说明,请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备案审查。 綦江县住房保障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相关依据(附全文电子件) 1、《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 2、《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 4、《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08】39号); 附件1: 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条 负责统建安置房的工作负责统建安置房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等工作;提供统建安置房竣工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处理拆迁户提出的质量问题;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发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规划部门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规划审批;建设部门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国土部门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的供地、用地手续办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等审计部门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第条 供水、供气、供电、、有线电视部门根据统建安置房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供气、供电、、有线电视的前期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的供水、供气、供电、、有线电视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第条 拆迁单位做好拆迁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有序组织选房与及时结算相关费用;第条 所在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 统建安置房全部为国有划拨需补土地出让金第十条 建设统建安置房的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免收,。第章 建设第条户型为0至10平方米。 统建安置房第条 统建安置房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在内竣工交房,使拆迁户按时入住。 第十条 统建安置房第章 使用和第条 在使用统建安置房前应向提出申请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单位身份证复印件;、安置费用结算证明第条 依据提供房源余房及时回。 第条 统建安置房余房公开拍卖方式销售第二十条组织选房,选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将选房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相关资料的收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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