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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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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Dr.LIU 第十三章物权关系 的法律适用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二节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国有化问题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1)物权 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普遍适用于涉外物权关系。从实质上看,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1)物权关系是一种最重要的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社会关系,各国都希望用自己的法律控制就位于本国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 2)要使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实现物权,物之所在地法也是最好的选择; 3)物权关系只有由物之所在地法才能提供最有效的保护; 4)对于就境内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也有难度。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不动产的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地的确定自然十分容易。而动产是可以移动的物,其处所常常带有短暂性和偶然性,不易确定。 在实践中,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采取如下两种方法:一是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或空间上的限定;二是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方法来确定: 1)不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 2)动产: (1)有体动产: (运动中的)注册地、用时间加以限制; (2)无体动产:能被追索或执行的地方,如:公司股票、对死者财产的利益等。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主要用以解决以下问题的法律适用: 1) 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 2) 物权客体的范围 3)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4)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 5) 物权的保护方法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 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 如果不同国家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规定不一,则必须确定以何国的法律作为确定一物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从目前各国立法以及实践来看,这种划分依物之所在地法。 我国《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2) 物权客体的范围 虽然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在范围上十分广泛,但各国的法律规定还是不尽相同,对此也需依物之所在地法来确定。 而土地、森林、厂房等哪些可以成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3)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具体规定,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中,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不一样的,为此,也需依物之所在地法予以确定。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4)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物权的行为能力和行为方式; (2)物权变动的方式及条件:有些主张区别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和因事实行为而变动分别确定准据法。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时,一般应依物之所在地法,因事实行为而变动,一般主张应依物之所在地法。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5) 物权的保护方法 对于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哪些、如何行使诸如:所有权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占其财产这能否请求返还等问题,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一,因而也需依物之所在地法确定准据法。 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虽然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 1) 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 对于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其旗国法或主营业所国法。 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2) 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运送中的物品因难以确定物之所在地,或即使可以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的准据法,也不尽合理,更何况如果物品处于公海或公空中,则并无物之所在地法,因而对此类关系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实践中解决该类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适用送达地法; 第二、适用发送地法; 第三、适用所有人本国法。 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3) 继承中的财产问题 有关继承关系的准据法,不少国家采取了“区别制”,即区分遗产中动产与不动产分别确定其准据法。 4) 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 其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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