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二手房网上交易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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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二手房网上交易规则

广州市存量房(二手房)网上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法律依据) 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和资金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存量房交易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下称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主管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负责对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网上操作行为等的具体监管工作。 (规范对象) 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签约点、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备案证明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才能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 (系统操作条件) 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签约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使用网上交易系统的,需向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合法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提供商申办数字证书,并由市国土房管局绑定数字证书。 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签约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绑定数字证书的,必须先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网上监管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中介业务开展要求)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查看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房屋资料,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如实、准确填写房屋权属情况、存量房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条件、存量房买卖当事人的协商结果等。 非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公开当事人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资料。 (验证房屋信息)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存量房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输入存量房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产证号码和房屋登记字号,与房地产信息系统进行匹配。匹配成功的,系统自动反馈房屋共有情况、房屋面积和建筑时间等信息。 (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选择与一家或者多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委托其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房屋信息。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为其发布房屋信息的,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后必须打印书面合同,并与存量房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打印的书面合同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将该房屋信息上网,对外公开房屋信息。 (修改或撤下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条件) 房屋信息上网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修改或解除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应当签署修改或者解除该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修改或者撤下该合同的手续。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到期的,系统自动撤下该合同和房屋信息。 (委托后又自行交易的条件) 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发布房屋信息后,拟自行与买家交易的,需书面通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收到书面通知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撤下网上的房屋信息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与存量房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房屋信息公布) 房屋信息上网后,市国土房管局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公布下列信息: (一)房屋所在区域; (二)房屋性质(住宅、写字楼、商铺等); (三)房屋建筑面积; (四)房屋拟转让价格;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期限、委托性质(是否独家委托); (六)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名称、联系方式; (八)其它需公布的信息。 (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存量房买卖当事人自行交易的,应当到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签约点办理房屋网上交易手续。买卖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签约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首先核实房屋权属情况,然后根据网上公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章。 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核实房屋权属情况,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后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章,相关持证从业人员必须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名,并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加盖公章。 (房屋状态显示)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各方当事人可以查看房屋的交易状态(如签署买卖合同、递件、完税、过户、领新证)、交易形式(中介促成、自行交易)、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等相关信息,直至本次交易完成后撤下房屋信息。 (签订买卖合同后的限制行为)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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