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的总论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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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的总论资料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一词,沿袭自罗马法中拉丁语Jus civile, 原义应该是”市民法”。 Jus civile于19世纪60年代被日本学者引进法律文明时译作“民法”。 中国清末变法,聘日本人起草民法典,“民法”一词得以引进。 二、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 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1中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本案中,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李女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判断题 民法反映着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不包括非商品经济关系。 错,民法虽然反映着商品经济活动,但是这并不是它唯一的评判标准,民法的涉及范围很广,非商品经济关系也包含在内,任何法律都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纠纷关系,无疑人是主要的行为主体,因此非商品经济关系中也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二、平等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的功能 2.民事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3.法院解释民法,补充民法漏洞基本依据的功能 二、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三、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功能 1.以民事权利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 2.使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受来自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表现与适用 1.对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享有自主决定权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注意:此原则并非适用民法的所有内容 刘某与王某是邻居。王某是其所在地的镇长,刘某是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羡已久,但又不愿按市场价购买这套邮票。2001年,刘某申请宅基地建房被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刘某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祖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我,此事可成。刘某无奈,只好按照王某的要求将邮票转让于王某。王某遂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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