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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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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概述 引例: 案例:新加坡航空公司诉CAA案(Parent and Others v. Singapore Airlines Limited and the 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ve): 2000年10月31日深夜,新加坡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47客机在执行飞往加拿大蒙特利尔的飞行任务的时候,在隶属于台湾民航管理部门(the 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简称CAA)的台北中正国际机场起飞时坠毁,机上179人中共有8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一个叫Fran?ois的受伤旅客的父母及其他旅客据此在加拿大魁北克最高法院提起了针对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新加坡航空公司主张,CAA应对此坠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应将其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CAA则主张,自己作为台湾的一个政府部门,应该享有国家豁免。对于CAA的这一抗辩,新加坡航空公司给加拿大对外事务和商务部去函,以征询台湾是构成加拿大《国家豁免法》第14节中所称的“国家”,还是仅仅构成一个国家的“政治区分单位”(a political subdivision)。对于新加坡航空公司所提的“台湾是否是一个国家”的问题,加拿大对外事务和商务部答复称,由于加拿大执行一个中国的政策,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不能对上述问题予以肯定性答复(respond positively),也不能应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请求而颁发相应证明文件。 尽管加拿大对外事务和商务部拒绝根据《国家豁免法案》第14节给台湾出具其构成一个“国家”的证明文件,魁北克最高法院在2003年10月22日的判决中依然支持了CAA的主张,认为(某一实体)缺乏基于加拿大国家豁免法第14节所颁发的证明文件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咎无权主张和享有豁免,“缺乏(对外事务和商务部出具的)国家资格证明证书并不能构成认定台湾非一个国家的决定性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在政治和外交部门不能正式承认某一情势并据此颁发证明文件的情形下,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来对相关事实作出判断并得出必要的法律结论。法院指出,由于《国家豁免法》并没有对“外国国家”下一个定义,要认定台湾是否构成《国家豁免法》第14节中所称的“外国国家”,就必须根据国际法的相应定义来作出判断。法院指出,《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力义务公约》从四个要素的角度对国家进行了定义,即确定的领土、固定的人口、有效政府和雨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法院进一步指出,其他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承认并不具有“构建”的效果;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 法院考虑到如下“事实”:加拿大和台湾之间早在1996年就签署了彼此之间关于货物临时通关的议定书;加拿大承认台湾当局所签发护照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如下事实是确定无疑的:(1)台湾有确定的领土;(2)台湾有永久的人口;(3)台湾拥有一个有效的政府;(4)台湾与其他国家建立了关系:台湾与27个国家保持着外交关系。据此,法院得出结论,台湾符合一个“国家“的标准,CAA有权享有《国家豁免法》所规定的豁免。(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 volume 133, pp.264-282) 请问:“国家”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你如何看待加拿大法院的“裁决”? 正文 一、国家的要素 论及国际法上的“国家”,首先应把握一个重要概念即国际法上的“国家门槛” (statehood)问题。某一实体,只有首先符合“国家门槛”,才有可能“成为”一个国家;但是,一个完全符合“国家门槛”的实体,却并非一定就是“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从法律观点来看,根据1933年《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第1条的规定,一个实体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才可以被称为是一个国家:(1)固定的人口(a permanent population);(2)确定的领土(a defined territory);(3)政府(government);(4)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由于此定义为国际法学者和各国实践所广泛接受,因此,对“国家”的讨论首先从此定义开始: 1.固定的人口。“固定的人口”作为国家的一个构成要素,主要目的在于将之区别于部落。在欧洲殖民者进入非洲之前,非洲的主要存在形态是部落而非国家。就此意义而言,人口指标是与领土有着密切关联的,它“意味着稳定的社会”。 人口的多少并不会影响到“国家”的存在。瑙鲁国家的建立和存在并不需要完全划定的边界。例如,尽管以色列与巴勒斯坦存在着严重的边界分歧,以色列还是被国际社会所接纳。在一个大致确定的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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