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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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5009.1-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水利电力出版社 1992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颁发 DL5009.1 — 92 《电力建设安全 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 能源基 〔1992 〕 129 号 原水利电力部于 1982 年颁发的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以下简称安规)热机安装 篇 SDJ62 — 82 、电气和热控篇 SDJ63 — 82 、建筑工程篇 SDJ64 — 82 和架空输电线路篇 SDJ65 — 82, 自1983 年 1 月执行以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起到了重要的保证 作用。但随着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该 “安规”已不适用。为此,原水利电力部基建司于 1987 年提出了修订 “安规”的任务,并组织有关人员着手进行全面修订工作。现热机安装 篇、电气和热控篇及建筑工程篇已定稿,并将三篇合并成一本,改名为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 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 级的变电所的施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电力行业标准编号为 DL5009.1-92, 自 1992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对本规程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能源部基建司。 1992 年 2 月 2 1 日 第一篇 通 则 第—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 大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 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 第 3 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 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 4 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 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第 5 条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 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 6 条 从事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种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 证。但电工作业除外。 第 7 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 施工现场 第—节 —般规定 第 8 条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 9 条 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 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 10 条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 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 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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