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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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doc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 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 第44条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业主代表)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责任。 第45条认定项目法人、总承包商和设计、监督理承包商以及 施工承包商相互之间的管理关系及发生事故应承担连带管理责任的依据,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1、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2、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 3、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 4、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工的,总包商行使项目法人委托的职权,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总包商的监督管理。 5、建设项目管理未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且监理承包商受项目法人委托行使安全监理职权的,现场发生事故,监理承包商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项目法人负次要连带管理责任;否则项目法人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 6、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承包商受委托承担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工作,现场发生事故由总包商承担项目法人应负的连带管理责任。 7、因设计承包商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范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设计承包商的事故直接责任。 8、因项目法人、总承包商未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项目法人、总包商的事故直接责任。 9、施工现场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第46条建设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项目法人或项目安全委员会制订考核和奖惩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 1、项目法人或总包商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2、预留价款的指导标准: 设计承包商:10~20万元 监理承包商:10~20万元 总包商:30~50万元 火电承包商:10~30万元 送变电承包商:10~20万元 水电承包商:10~50万元 3、预留价款的指导标准亦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与另一个施工企业间构成承发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4、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 5、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特大事故,应参照本规定第154条、155条、156条、157条有关事故罚款份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第47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第48条项目法人的职责:1、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2、组织招投标工作,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3、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4、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5、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 6、负责向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和人身保险费,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7、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聘用安全工程师并承担其? 费用。 8、负责做好自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9、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对在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11、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项目法人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第49条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50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总包商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法人有关负责人和第一承建方或与总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承包商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 第51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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