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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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电力工程部分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2006 年版 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6 北 京 1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6 】102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 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协会: 根据 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 设部令第81 号)的有关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 年版 《工程建 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进行了修改。经审 ,现批准发布,自2006 年9 月1 日起施行。2000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2006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 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 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 《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 严格执行。 2006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2006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 六年五月八日 2 前言 2001 1 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颁布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对加强工程管理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一是对业主的责任行为进行了 严格规范,明确了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对各自承担的建设环节承 担直接责任,以此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二是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做出了明确 的规定,特别是实行了施工 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今后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管理,将以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标,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依据, 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 设质量为主要内容,建立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体系;三是对执行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 规定。《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 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 的规定。《条例》的颁布,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 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走上了行政执法与科学管理并重、严格技术标准、从源头开始保 建设工程 质量的道路。 为贯彻落实《条例》,建设部于2000 组织各有关部委、行业组织编写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编制,并于2000 底发布。该强制性 条文不是全面编制一本新的规范,而是依据摘录涉及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内 容的原则,直接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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