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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在领取《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凭牵头组织单位相关司(局、委员会)出具的《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优惠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见490号文)向主管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进口物资放行手续。上年度已凭《进口物资确认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领取当年度《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同一项目(课题)项下所需进口物资的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如果有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请对照文件到备案科咨询、办理相关手续。 服务外包 文件:总署2010(39)号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 技术先进型服务范围:ITO、BPO、KPO(具体范围见(2009)63号附件) 技术先进型企业的认定:适用范围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认定条件:63号文第三条。 实行D手册管理,以合同为单位管理。 二、减免税设备后续管理 一、退运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审核。 办理退运手续所需资料: 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申请(申请须提交正本两份,并注明合理原因以及需退运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明细,并加盖企业公章; 备注栏注明退运目的地); 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协议; 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的出口发票; 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二、结转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单位,应当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转出手续办理: 转出方的书面申请; 需结转设备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转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鼓励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申请表》,备注栏注明转入方企业名称; 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和资料。 转入手续办理 辖区内企业因故需要从其他项目单位转入免税进口设备的,需凭转出地主管海关的结转联系函,在本地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办理相应的进口报关手续。 注意事项 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三、补税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前款所称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1、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2、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3、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办理补税手续所需单证: 1、书面申请(须注明合理原因以及需内销补税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明细,并加盖企业公章); 2、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四、异地监管 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持有关单证以及需要异地使用的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 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 办理异地监管手续所需单证: 项目单位的书面申请; 《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表》; 需异地监管的设备明细,即相应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使用地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五、抵押贷款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海关同意以进口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正式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正本或复印件交海关备案,如是复印件必须标注“与正本核实一致”并予以签章。 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后签订的日期计算备案时限 抵押贷款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贷款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的延期手续。 海关在收到贷款抵押申请材料后,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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