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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各大局权利运行1财政局修改后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doc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桃山区财政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 、主管局长、副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条款和《桃山区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有违反《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2、立案程序: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违反财务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承办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初审,主管副局长进行复审,形成立案文书,报局长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B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填写《财政检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主管局长审核、备案。
(三)审查
主管局长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财政局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区财政局将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材料再报主管局长审核。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有承办人B签署《财政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签署《财政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2、承办人B签署的告知书报主管局长审批,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依法需要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议与决定
经审查,复杂及重大案件由主管局长建议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监督检查局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主管局长签发。监督检查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须移送的,拟定追究责任建议书,移交有关部门。
(八)结案归档
承办人A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政务网上公布。
六、审批时限
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复议或听证要求后15日内组织复议或听证。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门或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监督检查
执行《桃山区财政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桃山区财政局关于违反规定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桃山区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违法财政资金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桃山区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处罚标准 具体情形 具体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1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至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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