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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实际运行与匡正[J].PDF
第 20 卷 第 1 - 2 期 中 国 海 商 法 年 刊 Vol . 20 No . 12
2009 年 6 月 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 w J un . 2009
( )
文章编号 2009 0 1005509
中国船舶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实际运行与匡正
刘本荣
(海口海事法院 ,海南 海口 570208)
摘要 :对船舶物权变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仍延续了 ( )
简称《物权法》仍继承 、保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 ,但在登记对 ( )
商法》简称《海商法》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 。一般
抗主义的具体表述上 ,摒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 认为 ,这不仅符合世界多数国家立法 ,符合船舶本身
律先要求“应当登记”,后规定“未登记 ,不得第三人”的做法 ,
特性 ,而且中国多年来海商法实践证明“有其合理
同时将第三人明确限定为善意第三人 。这一本来更符合登
[ 1 - 2 ]
性”“实践中也没有问题”。 但是 , 《物权法》对登
记对抗主义真义的表述 ,却引发了海事海商实务部门较普遍
的疑虑 、困惑和担忧 。这既暴露了长期以来学界在理解登记 记对抗主义模式采用了一种新的表述 ,该法第 24 条
对抗主义上的纷争和分歧 ,也暴露了司法实践中一般理念和 规定 :“船舶 、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 、变更 、
做法与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偏离 , 同时还说明不仅在船舶物 转让和消灭 , 未经登记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
权变动 ,而且在其他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方面 ,均缺乏对 《海商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 :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
登记对抗主义真义完整 、准确的解读 。采用实证分析方法 , 转让 、消灭 , 应当登记 ; 未经登记的 , 不得对抗第三
通过 43 个样本案例 ,描述 、总结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船舶登 人 。”《物权法》第 188 条和《海商法》第 13 条第 1 款
记对抗主义的实际运行及特点 ,并在此基础上 ,通过对登记
也采用了同样的表述 。《物权法》第 188 条规定 :“以
对抗主义的真义探寻 ,针对司法实践中涉及登记对抗的典型
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项规定的财
判断 ,就如何对其予以匡正提出意见和看法 。
关键词 :船舶物权 ;登记对抗主义 ;善意第三人 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 、航空器抵押
中图分类号 :DF52 1 文献标志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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