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二级管理细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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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二级管理细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doc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二级管理细则 (2014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的对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两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二级管理单位职责,共同做好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管理单位的认定及授权。对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承担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较多的单位,经市社科规划办综合考察认定后,正式下达二级管理单位证书,授权管理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未被认定为二级管理单位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严把政治方向关。二级管理单位在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管理中,要坚持正确导向、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切实维护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导向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对涉及意识形态、民族宗教等领域敏感问题的项目,从立项、研究到结项、宣介等各个环节,都要跟踪管理、从严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并向市社科规划办报告。 第四条 协助征集研究选题。按照要求,动员本单位专家学者提出具有前瞻性、原创性、基础性和现实针对性的重要研究选题,认真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五条 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单位社科研究人员申报北京社科基金各类项目,及时公布转发项目申报通知,传达项目申报要求和技术规范,回答有关疑问,不能答复的及时与市社科规划办沟通。 第六条 审核、筛选、汇总报送申请材料。认真审核项目申请人资质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签署审核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受理。同时,要根据市社科规划办每年下达的项目申报限额,组织对本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筛,再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向市社科规划办汇总报送相关申报数据和材料。 第七条 协助开展通讯初评。根据市社科规划办时间要求和操作规程,配合做好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通讯初评,按时发放和回收项目通讯评审材料,协调处理个别评审专家因故不能评审等情况,并协助发放通讯评审专家劳务费。 第八条 转发下达立项通知。转发下达本单位项目立项通知书,传达市社科规划办关于各类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项目日常管理机制,逐一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审核经费预算,报送立项回执。指导新立项的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审核预算回执,重点检查经费支出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是否符合科研实际,对不合理、不合规的经费预算,要求其整改重报。审核合格后,按时汇总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十条 转发立项证书。市社科规划办对立项回执进行审查,合格后颁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证书》。二级管理单位要及时将立项证书转发给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督促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督促责任单位认真落实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为课题研究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二条 协助开展项目年度检查和清理。每年5-6月市社科规划办在“北京社科规划”网站发布年度检查通知,明确当年的年检项目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二级管理单位按要求负责对本单位在研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进行检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收集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并将全部材料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对于逾期未完成的项目,按要求协助做好清理工作。 第十三条 协助审批或报批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对未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或者因故需要变更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调整课题组成员,改变项目名称,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准备出版、发表,或者终止研究协议等事项,需指导其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 协助做好项目经费管理。 (1)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宣传解释。在全面掌握相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网站、会议等方式,宣介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解答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管理的疑问,提高项目负责人依法管理经费、合规使用经费的自觉性。 (2)配合做好经费的查收与反馈。在收到市社科规划办的经费拨付通知后,会同单位财务部门确认入账数额,并将经费拨付明细表加盖单位财务章后及时返回市社科规划办。 (3)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规范经费报销流程,形成严格规范、方便实用的经费管理机制。 (4)强化项目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自觉利用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敢抓敢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协助追回项目经费。对于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协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提醒项目负责人按时申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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