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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托管协议.doc-中国银行.doc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五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1
九、基金收益分配 13
十、基金信息披露 14
十一、基金费用 1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7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17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7
十六、禁止行为 17
十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8
十八、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19
十九、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21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21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21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上海市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亿元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其中权证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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