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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委員會職權範圍-宏太控股有限公司.PDF

Wang Tai Holdings Limited 宏太控股有限 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 公司) 審 核委員會 ─職 權範圍 宏太控股有限 公司 ( 「本公司 」 ,連同 其附屬 公司 統稱為 「本集團 」)董事會 ( 「事 會 」)已 成立稱為審 核委員會之董事會轄 下委員會 ( 「審 核委員會 」) ,其組成及 具 體職責載 列如下: 1. 成員 1.1 審 核委員會應由董事會 委任 ,並至少由 三名 成員 ( 「成員 」) 組成 。 1.2 成員應在本公司 之非執行董事中委任 。大部 分成員應為本公司 之獨 立非執行 董事 ,並須有至少一名 成員 為具備專 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 務管理專 業知識 之獨 立非執行董事 。 1.3 審 核委員會 之主席應由董事會委任 ,並必須為獨 立非執行董事 。 1.4 本公司現任 核數 公司 之前任合夥 人在(a)彼 終止成為該 公司合夥 人之日 期或; (b)彼不再享有該 公司財 務利 益之日 期( 以日 期較後者為準)起計 一年內 ,不得 擔任審 核委員會 之成員 。 1.5 各審 核委員會 成員 之任 期應由董事會 於委任時釐 定。 2. 秘書 2.1 本公司 之公司秘書應擔任審 核委員會 之秘書 。 2.2 審 核委員會可 不時 委任任何 其他 具備適當資格及 經驗 之人士為審 核委員會秘 書 。 3. 會議 3.1 審 核委員會應每年舉行 至少兩次會議 。外聘核數師可要 求審 核委員會 主席召開審 核委員會會議 。 3.2 除 非另有協定或豁免 ,否則就審 核委員會所有定期會議 而言 ,應至少於各會議 舉 行當日 14日前向各審 核委員會 成員及任何須 出席之其他 人士發 送召開會議 之通 告 ,以確認 地點 、日 期及時間 ;而就 於14日內 舉行之續會 而言 則, 無需事 先通知 。 儘管有通知期之規限 ,惟成員 出席會議即視為已豁免所 需通知規定。 -1- 3.3 審 核委員會會議 之法定人數 應為兩名 成員 ,其中 一名須為獨 立非執行董事 。 3.4 成員可親身、透過電話或可供所 有其他 出席者使用之其他電 子通訊 方式出席會 議 。 3.5 審 核委員會之決議 案應以簡單 大多數票通過 。 3.6 經全體審 核委員會 成員簽署之決議 案將被視為有效,猶如已 於審 核委員會 舉行之 會議 上獲通過 。 3.7 審 核委員會會議 之會議記 錄應由審 核委員會之秘書保存 ,若有任何審 核委員會 成 員及 或/ 任何 本公司董事發 出合理通知 ,應供 其在任何合理之時段查閱 。會議記 錄之初稿及最後 定稿應在會議後 一段合理時間內 先後發 送全體 成員 ,初稿供 成員 表達意見 ,最後 定稿作其紀錄之用 。一旦獲彼 等同意 ,審 核委員會之秘書應向董 事會 全體 成員傳閱審 核委員會之會議記 錄及報告 。 4. 出席會議 4.1 審 核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在董事會執行董事 (獲審 核委員會邀請者除外)不在場的 情況下會見外聘核數師 一次。 4.2 應審 核委員會之邀請 ,下列人士可 出席全部或任何會議 :(a)內部 核數 主管或 (如缺 席內) 部 核數代表;(b)財 務總監 ;(c)董事會 其他 成員 。 4.3 唯 成員享有投票權 。 5. 股東週年大會 審 核委員會 主席應 出席 本公司 之股東週年大會 ,並回答股東有關審 核委員會 工作之任何提問 。倘審 核委員會 主席 未克 出席 ,則 一名審 核委員會 成員 ( 必須 為獨 立非執行董事 )應 出席 本公司 之股東週年大會 。該 人士應回答股東有關審 核委員會 工作之任何提問 。 6. 職責及職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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