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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的路径选择.pdf

2011年直辖市分院检察长论坛 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 优化配置的路径选择 孙春雨+ 内容摘要: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是检察机关两项重要的职权,围绕二者之间的关系,虽然在理 论上存在“孰主孰从,是否相互包容,抑或相互并列”,“一元论”还是“二元论”的论争,在实践 中也存在因集权于一身而产生角色错位、角色冲突的现实担忧,但二者在职权配置、行使上应当进 行适度分离是必然趋势。应当通过优化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模式,重新界定称谓,突出监督权能, 彰显监督属性;尝试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组织,实现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适度分离;严格监督 岗位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配齐配强专职专业监督人员;对监督岗位检察官实行在检察机关内 设机构之间,检察机关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定期轮岗交流;定期对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行使 的情况、效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完善法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建设等途径优化配置两种权力。 关键词:诉讼职权监督职权优化配置路径 检察机关的诉讼职权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受理案件、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提起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等方式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以及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民事公诉、行政公诉①等方式参与 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而依法享有的职权。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则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我国《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检察员,法学博士。 ∞行政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将行政主体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 制度。它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其特征是:公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诉讼标的为行政 主体有严重违法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行政公诉制度是作为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的补充而存在的。它主要是针对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 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没有直接受害人,或者受害人众多、分散,难以确定,或者受害人不敢起诉的行政违法案件。检 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可以实现检察权制约、监督行政权,维护公法秩序的目的。也只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人民法 院才能运用审判权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从而制约行政权,实现检察监督权、 法院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良性互动。但是,基于私权自治的原则,作为公权力的检察监督权不应随意介入、干预私权 的行使,应以私权主体发动模式优先。对于在现行法律体系内相对人完全能够以自力取得救济,则没有必要动用公共资 源去维护个人利益:除非不存在适格的私权主体,或者在出现私权与行政权合谋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无人发动时, 或者适格主体迫于公权力压力无法行使权利时,才能启动检察监督。基于上述原因,以下案件适宜提起行政公诉:(1) 行政决定违法,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具体行政相对人。如环境污染事件。(2)行政决定有利于行政相对人, 但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对人不起诉的。如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3)行政机关不作为损害公共利益的。(4)违 背善良风俗的行政作为和不作为。(5)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其他案件。(参见李征著:《中国检察权研究》,中 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192—196页。) .346. 第三专题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的具体路径 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等法律 规定,享有的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教养等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 虽然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均是检察机关两项重要的职权,但是二者并不是并行不悖、等量齐观 的,而是有一定的顺位关系的。围绕二者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存在“孰主孰从,是否相互包容, 抑或相互并列”的争论,在实践中也存在因为集权于一身而产生角色错位、角色冲突的可能。但无 论是“一元论”④还是“二元论”@,尽管立论角度不同、站位不同,但均主张或不否认检察机关的 。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圆持“一元论”的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方式和手段的多样性、多元化与法律监督本质和职能的唯一性、统一性并不矛 盾。各种检察职能包括诉讼职能和非诉讼职能统一于法律监督,都是法律监督的实现方式和途径。法律监督方式和手段 的多样性与法律监督性质的唯一性是统一的,共性寓于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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