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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pdfVIP

试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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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pdf

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暨纪念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大会 试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中 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民政局 韩 琳 【内容摘要】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近七年来,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需 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问题主要的表现形式、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以及解 决问题的主要途径谈一下个人见解,仅供商榷。 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制建设的新形势下,以法律为 绳,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是时代赋予婚姻管理新的历史使命。2003年我国修改完善 了《婚姻法》,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实施近七年来,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问题。 本文试就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作以粗浅的探讨,仅供商榷。 一、问题主要的表现形式 (一)结婚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无法确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 龄的中国公民,其婚姻状况应为未婚、已婚、离婚、丧偶之一。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 只有个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才可提出结婚申请。但目前在结婚登记 的实际操作中,结婚申请人的个人婚姻状况无法确定,主要原因是:l、婚姻登记工作未 实现全国联网;2、在法院进行的诉讼离婚与婚姻登记办理的协议离婚未联网;3、驻外 使馆及在他国相关部门办理的、产生我国法律效力的婚姻信息传输滞后;4、关于实际已 丧偶、婚姻证件和历史档案丢失的结婚申请人,应出具的结婚申请材料《婚姻登记条例》 未作出规定。 (二)结婚申请人的血亲关系无法确定。 《婚姻登记条例》中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 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仅需提交 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即可办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明文确定对于结婚登记当事人 一201— 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一暨纪念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大会 提交的户口簿的检查,不包括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的检查。民函【2004】76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户151簿问题”中写明当 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 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个人书面声明。既目前结婚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否可以申请结婚, 仅由结婚当事人个人声明,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在结婚登记中不发生决定性的效 力。因此,仅凭个人声明进行结婚登记,容易产生重婚漏洞。例网络所报南宁市青秀区 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诈骗罪、重婚罪的嫌疑人覃玉娇。37岁的覃玉娇,广西宾阳县思陇 镇的一个农民,同时与七个男子结婚,而且都是“合法”的。 (三)结婚申请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无法确定。《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 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在婚姻登记实际操作中,没有任何有效证明结婚 当事人有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仅凭结婚当事人的签字声明作为唯一的法律 依据。 (四)离婚程序简化导致离婚率快速攀升。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婚 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 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 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使办理离婚手续由过去的“一个月内”改成了 “当场”。离婚程序简化有四方面的弊端:第一,虽然离婚自由在法律中被确认为是历史 的进步,但这并不表明在任何情况下的离婚都是好的,更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可以随心 所欲地对待婚姻。第二,离婚程序简化方便了很多蓄意钻国家政策法规漏洞的当事人, 比如下岗政策、低保政策、拆迁分房政策、购房贷款的优惠政策等。第三,离婚程序简 化产生了涉案财产、债务的转移以及房屋赠与避税的漏洞,例如小王夫妻俩为了避税.开 出了离婚证明后.将自己名下的2处房产中的一处以赠与的方式转到妻子的名下,这样就 可以省下几万元的税费。而离婚后再复婚.两道手续的成本却不足百元.这与税金相比.要省 很多。第四,婚外情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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