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立法例缺陷及其完善.pdf

关于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立法例缺陷及其完善.pdf

  1. 1、本文档共3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摘要 摘要 间接代理,是指以自己名义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 间接代理人发生,再依内部关系转移于本人的一项法律制度。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和地区对于间接代理,立法体例基本相同,在民法典中的代理坚持了显名原则, 并承认了显名主义适当的缓和,但间接代理不被认为是代理,不过间接代理在英 美法系被当然地包含于代理法的调整中。 调整外贸代理的需求下,我国《合同法》借鉴和吸收了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对传统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予以改造。一方面,《合同法》402、403条的规定 虽然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但是客观上却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这 两条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缺陷。我国间接代理制度与行纪制度之间 既有立法交叠,又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两大法系法律理念的不同,导致间接代理被关注的角度有所不同。大陆法系 国家基于理性主义立法,英美法系国家基于经验主义立法。我国代理立法的体系 须从代理的基础概念出发,淡化名义标准,而注重本人对第三人直接承担法律后 果的实质,在此基础上,借鉴英美法上隐名代理和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之精神, 建立包含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完整体系,并继续保留行纪制度作为间接代理在 制度上的变通。 关键词:间接代理,立法例,行纪,缺陷,完善 Abstract Abstract andforthecalculationof Indirect toas ownname legalacts,thelegal agent,refersmy ofthefirstoccurrenceofindirect thentransferredtohimselfthe effect agents,and by lawcountriesand indirect internalrelationsofa civil regions legalsystem.Traditional is the intheCivilCodewasadheredto same,theagent agents,legislativestylebasically the of the nameofMarxism name,andrecognizedsignificant appropriate principle anindirect theindirectof isnotconsidered agentcourse, mitigation,but proxyagent,but thecommonlawisthelawof toincludeinthe agency adjustment. to the Needsto ust trade Law’anddraw adj foreignagency,Chinese‘‘Contract tradit

文档评论(0)

tjAfdc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