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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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侦查监督体制的考察发现,西方法治国家基于 分权理论对侦查活动设计了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监控制度。法官运用司法审查 权制约侦查权,同时基于保护人权的需要赋予被追诉人相关的权利来对抗侦查 权,使侦查权在合理的范围内运行,有效地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相比较而言,我国司法机关之间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侦 查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力,侦查监督权由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制度存在很多 漏洞,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在侦查中的角色模糊,侦查监督的范围规定得不 够具体,侦查监督的法律效果规定得不明确,侦查监督的机制滞后,检察自侦 案件的侦查成为监督的空白,犯罪嫌疑人主要诉讼权利缺失,侦查权的行使不 够规范,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以及侦查权的违法行使的程序制裁措施 不力等。由于侦查权缺乏监督,被追诉人在审前程序中诉讼地位低下,其合法 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的行 为屡有发生。随着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迫切要求加强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和控制。 虽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法官对侦查实行监控,但是在中国目前由检察 机关监控侦查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合理性。从我国国情来判断,缺乏确立司法审 查原则和制度基础。从现行宪政体制看,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检察机关与法院都 是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 应涵盖执法活动的全部。从法理上分析,虽然国际上主流的做法是由法官担任 监查监督审查的主体,但如果作进一步的分析就会发现,其实质是由侦查机关 之外的另一个机关进行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侦查的监督,最核心之处就 是外部的监督和控制。检察机关在法律定位上和公安机关、法院是并列的,不 存在隶属关系,所以侦查监控职能完全可以由检察机关承担。我国侦查监督中 存在诸多问题并非因为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所致,恰恰是因为具体制度设 计方面存在的缺陷导致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没有落到实处使然。所以,对于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制度不应否定,而应进一步加强,在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 过程中予以改革和完善。 针对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革和完善:1、 扩大侦查监督的范围。应对侦查过程中的行政权力和裁判权力进行划分,将侦 查过程中有关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隐私权利的重大侦查行为纳入 监督范围,改变目前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体制,建立独立的羁押制度, 加强对羁押的监督;2、赋予嫌疑人广泛的权利,以权利对抗权力。赋予被追诉 方以有限的沉默权、调查取证的权利、异议和救济权,扩大被追诉方的辩护 权,严格规范和控制侦查权力的行使等;在赋予被追诉人这些诉讼权利的同时, 也应该考虑我国的职权主义的诉讼传统和社会治安所面临的巨大压力,对这些 权利给予必要的限制,从而达到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3、硬化监督措施, 确保侦查监督落到实处。赋予检察机关对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备案检察权、 引导侦查权和相关的处置权,确保监督效果:4、明确法官对侦查的事后监督权, 建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等程序性制裁的制度。 关键词: 侦查监督改革完善 II Abstract From tothe of ofmainnations investigationsystem investigatorysupervision oftwolaw is to discoveredthatwestemnationsbaseon of origins,it designsystem make in throughoutinvestigatorysupervision.Judges vestigatorypower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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