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性再审事由之再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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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W.“一|1●l≯.。U“_=:o“¨■■门==¨川“==纠¨¨=-¨ 摘要 rill ㈣㈣洲㈣『『ff『㈣ Y1 7262 1。5II 摘 要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 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再审程序的启动必须 科学、谨慎,否则将会使法院裁判失去稳定性。因此,再审事由作为法院判断是 否需要提起再审依据,其设置合理与否就显得格外重要。2007年我国对《民事 诉讼法》进行修改,再审事由由5项细化为13项及一款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 立法机关对当事人程序权利和程序公正的重视。但是关于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规定 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一、“管辖错误不应列为程序性再审事由;二、法官不当 行使释明权的情形应当列为程序性再审事由:三、法官违反心证公开制度的情形 应当列为程序性再审事由;四、关于“剥夺辩论权利事由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再审事由, 管辖错误, 释明权, 心证公开, 辩论权 Abstract Abstract CivilTrial Proceduremeansthe courtcall the Supervision people re-supervise easewhichfoundfaultafter effectivedecisionaswellas anditisa legally judgment CivilTrial Proceduremustbe and specialRemedy.The Supervision scientifically itwilllosethe oftheCourt’S out,otherwise discreetlycarrying stability Judgment. factorto it an whetherneedCivilTrial Therefore,RetrialMatter,as importantjudge Procedureor 2007 Supervision not,becomesexcessivelysignificant.In People make Act the ofChinahas amendmentoftheCivilProcedureinwhich Republic Re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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