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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跟单信用证(上) 教学内容: ◆信用证的含义与特点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信用证的开立方式 ◆信用证的办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责任 ◆跟单信用证汇票的性质与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 掌握信用证结算业务中的安全性与经济性技巧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一、信用证的含义与特点 1、含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简写为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通常,银行开立信用证都是应申请人的申请所为,但有时银行也会自己开出信用证。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对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2、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契约 (1)在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和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这份贸易合同是产生信用证的基础。 (2)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银行之间存在一份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直接原因,也是决定信用证内容的根本依据。 (3)在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则由信用证锁定。信用证保证了信用证受益人交到银行的符合规定的单据将必定得到支付。 3、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在信用证中,银行是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的,所以,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满足了信用证的条件,就可以直接向银行要求付款,而无须向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要求付款。开证银行是主债务人,其对受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这一特征决定了信用证结算属于银行信用的性质。 把握信用证是银行信用特点时应注意的三个基本点: 1)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银行给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在信用证结算中,真实的付款人---进口商成为第二性付款人。 2)开证行可以自己付款,也可以委托其他银行代付。 3)银行的付款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受益人交付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自足性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存在的一项契约,该契约虽然是以贸易合同为依据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就不再受到贸易合同的牵制。银行履行信用证付款责任仅以信用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为前提,不受贸易合同的影响。 (3)信用证结算方式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 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于受益人履行契约的审查仅针对受益人交到银行的单据进行,单据所代表的实物是否符合国际贸易合同的规定不是银行关心的问题。即便实物的确有问题,进口商对出口商提出索赔要求,只要单据没问题,对于信用证而言,受益人就算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银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 二、信用证的形式与内容 1、 信用证的形式 根据开立方式与记载内容的不同,信用证可以分为信开本信用证和电开本信用证。 A、信开本信用证 B、电开本信用证 B1、简电本(只起通知与参考作用,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B2、全电本 注:对简电本信用证和全电本信用证的识别 一定要注意电文中的内容,一般来说,在简电本信用证的电文中,对信用证的效力都有较为明显的表示。如: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或Air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 而在全电本信用证中,则可能有:This is an operative instrument, No air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当然,有时,全电本信用证也没有该意思表示,但我们必须根据电文做出明确无误的判断。 2、 信用证的内容 A、信开本(国际规范为国际商会416出版物/开立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 (1)开证行名称/ISSUING BANK 一般在信用证中首先标出,应为全称加详细地址。 (2)信用证号码/L/C NUMBER 开证行的信用证编号,一般不可缺少。 (3)信用证类型 /FORM OF CREDIT 这是为确定信用证性质而拟定的。(注意UCP400与UCP500对可撤销和不可撤销规定的区别) (4)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 开证日期是指“信开证”的邮寄日期,是信用证生效的基础。 (5)受益人/BENEFICIARY 必须标明全称和详细地址 (6)开证申请人/APP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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