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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车保险附加险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救助特约条款等。 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不得投保上述相应的附加险。所投保的附加险必须在保单上列明。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一、全车盗抢险 (一)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二)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2)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4)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5)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6)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四)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2)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3)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4)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6)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全车盗抢险的赔偿处理方式的说明: 保险车辆全车损失的,按本附加险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 保险车辆部分损失的,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二、玻璃单独破碎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三)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还包括: 1)灯具、车镜玻璃破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玻璃破碎,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本附加险所称玻璃,仅指保险车辆的风窗玻璃和车窗玻璃; ?机动车辆灯具玻璃、车镜玻璃破碎等均不属本附加险责任; ?发生玻璃单独破碎后,保险人按受损玻璃的实际修复费用给予赔偿; ?选择进口风窗玻璃投保的,按进口风窗玻璃的价格予以赔偿;选择国产风窗玻璃投保的,按国产风窗玻璃的价格予以赔偿。 ?本附加险不计免赔。 (四)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三、车辆停驶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2)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二)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2)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另外,保险人对车辆被扣押期间的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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