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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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下) 保险单据与其他单据 1、保险单据 2、其他单据 产地证明书 商品检验证明 包装单据 装箱单(Packing List) 重量单(Weight List) 受益人证明 船公司证明 第一节 保险单据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即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义务的人。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取得赔款或期满给付的人。被保险人是合同的载体,这个人发生合同约定的风险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也是合同的直接受益人。 二、风险和损失 三、保险险别 伦敦保险协会条款(I.C.C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为了适应国际贸易、航运、法律等方面变化和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和补充。 I.C.C 从1982年2月开始使用新条款,新条款的险别有下列六种: 协会货物条款(A)、 协会货物条款(B)、 协会货物条款(C), 协会货物条款战争险条款 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 恶意损害险条款。 四、保险程序 出口商备妥货,并确定了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收到经船公司签署的配舱回单后),即填制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即签发保险单。 出口货物明细单、加注了运输方式、承保险别等的出口发票也可作为投保单使用 五、保险单据分类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俗称大保单 保险证明(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一定时期内所有进出口货物使用的保险单。凡属于其承保范围内的货物一开始运输即自动按照预约保险单的内容条件承保。一般被保险人要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种类、航程起点和终点、起航日期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也是预约保险单项下的一种保险单据。是投保人在货物发运后向保险人发出的投保通知书。 暂保单(Cover Note)由保险经纪人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后,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单据。不起保单作用,银行不接受。  单据的可接受性: 暂保单不接受UCP600第二十八条规定:暂保单将不被接受 (Cover Note will not be accepted) 。 L/C要求OPEN COVER下的保险证明或保险声明时,可用保险单代替    六、保险单的内容和缮制方法 (一)被保险人(抬头)(Insured) 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货物由出口商办理投保,即以信用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在其他贸易条件下,买方也可以委托卖方代办保险。在信用证项下,一般应填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如信用证对此有特别规定,则必须照办。 (二)标记(Marks and Nos.) 此栏内容应与发票、提单及其他单据上的标记(唛头)一致,无唛头时应填写“N/M”。若为集装箱运输,则须打上“CONTAINER SHIPMENT”(集装箱装运) 一般情况下,此栏只填“As per invoice No.xxx即可。如信用证明确规定“All documents must show the shipping mark”,则保单必须显示完整唛头。 3.包装与数量(QUANTITY):应根据发票内容填制。 4.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可以使用货物统称,即货物笼统名称。贸易实务中,往往是照抄信用证货物的总称或概称,舍弃总称后面详细的规格、成分、花色等的描述。 5.保险金额 6.总保险金额 7.保费(PREMIUM)和费率(RATE) 保险金额及货币 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信用证对于投保金额为货物价值、发票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被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求。 如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作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 如从单据中不能确定CIF或CIP价格,投保金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中取金额较高者。 若从信用证或单据可以得知最后的发票金额仅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也必须以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计算保险金额。 合同规定货款70%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30%采取D/P60天托收。信用证规定商业发票总额为CFR USD20000,议付金额为USD14000,其余USD6000以托收方式处理。  议付金额USD14000x110%=USD15400  发票金额USD20000x110%=USD22000  投保时以二者之间较高者为最低投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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