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合同其他条款 检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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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索赔、 不可抗力与仲裁(1) 第七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一节 商品检验 第二节 索赔 第三节 不可抗力 第四节 仲裁 第一节 商品检验 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检验时间和地点 检验机构 检验证书 检验标准 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导读案例 (接上页)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我方。SGS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2010年6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理由是:1.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2.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检验结果与实际所交货物不符。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 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1、商检的概念 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2、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进行商检? (1)行使国家主权的需要 以安全、健康、环保的原因而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检验。 《中国进出口商检法》第五条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从WTO贸易谈判角度: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构成各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障碍。 (2)进口商的权利 《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则他就放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利,也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案例分析: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案例思考: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某年1月初,韩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韩国生产的手机零配件,并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总金额13万美元,最迟不应晚于当年2月10日发运。A公司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一年。2月7日,A公司向B公司提供合同规定的产品。2月20日货到后,B公司请检验公司进行了检验,出具了检验证明。第二年3月18日,B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有质量问题,于是致函A公司,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A公司承担有关费用损失。(转下页) (接上页)A公司回函称,B公司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拒绝赔偿。由于B公司对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品质存在异议,4月初即在收货13个月后,自行将合同项下的货物送交中国某地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批货物有多项缺陷,发货前已存在,系制造不良所致。4月中旬,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6万美元。A公司认为B公司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的产品系交货时的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双方协商未果,据此提起仲裁。 三、检验机构 (一)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 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等。   半官方检验机构  政府授权、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例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   非官方检验机构 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例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等。 (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 1、1998年成立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主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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