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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CPT、CIP和FOB、CFR、CIF的异同 FCA、CPT、CIP FOB、CFR、CIF 相同点 不同点 FCA、CPT、CIP术语分别从FOB、CFR、CIF发展起来的,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运输方式 各种运输方式 海运及内河运输 视不同的运输方式 和不同的约定而定 装运港船上 价格中已包含装卸费 由贸易术语变形决定 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 已装船清洁提单 装卸费用 交货、 风险转移 运输单据 案例8:关于贸易术语的选用 西北某市一出口公司曾向日本出口30公吨甘草膏,共1200箱,FOB新港条件成交,货价54000美元,装运期为当年12月25 日前,货物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就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的第三天,即因火灾全部被焚,办事处只得通知内地公司赶快补发30公吨货物。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 本案的问题出在使用贸易术语不当上。在出口商处于内地,或使用集装箱等不适用在装运港船上划分风险的运输方式时,应放弃采用传统的FOB、CFR、CIF术语,而应采用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划分风险的FCA、CPT、CIP术语。本案中出口方因采用了FOB术语,不得不承担货物装船前的一切风险。 采用FCA、CPT、CIP这三种术语的好处:1、适用范围广。出口方可以任意采用适合的运输方式。2、交货和风险的转移提前。出口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3、责任较少,不用办理内陆运输事宜。出口方,特别是内陆出口方,将货物交至指定的承运人后就完成交货义务,不负担货物运至装运港的费用。 其他五种贸易术语及其应用—— 一、EXW 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卖方在其所在地(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工具,不负责出口清关。 买方承担自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至目的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 二、FAS (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送到指定的船边即完成交货。 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 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卖方主要义务: 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以后及时通知买方。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提交商业发票,自费向买方提供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主要义务: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使用CFR术语注意事项 1.出口商应根据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定装运期。 采用CFR术语成交时,卖方要承担货物由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义务。为了保证能按时完成在装运港交货的义务,卖方应根据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规定装运期。当装运期一经确定,卖方就应及时租船定舱和备货,并按规定的期限发运货物。 按照《公约》的规定,卖方延迟装运或者提前装运都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并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买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拒收或提出索赔。 2.出口商应及时和充分地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否则要承担进口商漏保的损失。 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及时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货物装上船时转移给买方为由免除责任。 3.对出口商而言,最好采用CFR或CIF:便于安排装运;可适当提高报价;便于处理货物(当进口商不付货款时)。 对进口商而言,最好避免使用CFR(CIF);最好采用FOB:减少出口商与船方勾结共同欺诈进口商的可能,如出口商与船方勾结,使用不适航的船舶运货、造假单据、发假通知,然后再通知进口商出事,实际可能并没有装运,以致造成进口商或保险人损失。因此,若不得不使用CFR时,进口商须在合同中对船级、船龄等加以特别规定。另外,使用FOB时,报价低、易比较。 4.由于该术语下,运输与保险分离,因此, 出口商应争取使用CIF条件成交。 案例分析4——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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