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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新发展.doc

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新发展   作者简介:陈晨颖子,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2级经济法研究生;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司法制度的产生和演变密切相关。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文中简称决定),这一决定的出台,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浪潮推向高潮,在此基础上国内各大高校纷纷设置司法鉴定机构,随之而来的就是高校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剧增。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不仅要看到高校司法鉴定的优势,还要看到它的不足,笔者立足与此,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进行简单的分析与论证。   关键词:高校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制度   一、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改革的原因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一直存在着某些不合理因素,在2005年《决定》通过之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存折着比较复杂的缺陷,具体而言,在当时司法鉴定机制中,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包括五类:首先,是在公检法机关设置的鉴定机构,其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内置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第四是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经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五是政府部门指定的医院。①从以上我国的司机鉴定机构基本设置结构来看,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体系是在公、检、法为主的基础上加之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为辅助的模式,当然由于科研、技术以及人员配置以及其他等等不特定因素的存在,使得占据主导地位的“公检法”机关几乎垄断了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其他辅助机构形同虚设。   正是基于这一系列原因的存在,我国在2005年出台了推动我国司法鉴定大改革的新《决定》,这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改革提供了积极有效的法律依据,使得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适应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具有了我国独有的司法鉴定特色。如对证人出庭作证、专家证人以及鉴定的启动模式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而全国人大常委出台的《决定》中最大的创新之处是明确统一与确立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决定》规定:侦查机关可以设置鉴定机构,但是其业务范围仅仅集中在公检法机关内部,其不得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同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将无权设置鉴定机构。这一决定的如此规定,促使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革,作为辅助角色的高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可以设置司法鉴定机构的群体,在新《决定》的立法新思想指导下,重新启动与完善其自身的司法鉴定素质与相关能力。   二、高校鉴定机构设置的现状   我国司法鉴定资源短缺,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司法鉴定人才的短缺。由于司法鉴定属于特定行业,其业务能力势必存在着一定的科学性,这种特殊要求也决定了司法鉴定的独立性,而在辅助角色中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由于所处环境以及涉及的利益关系较为独立性,故而其可以更为科学的进行鉴定并保持中立的角色。   但是高校鉴定机构也有存在不足的地方。首先,高校机构数量庞大,发展参差不齐。2005年《决定》的实施将我国高校司法鉴定事业推向了发展的高潮。据司法部统计数据,截至2007年底,209所高校设立了鉴定机构,但是经过几年的运行,由于发展速度不同,各种矛盾的逐渐显露,各大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差距也逐步拉开,而且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问题层出不穷,很难做强做大。其次,虽然高校设立鉴定机构的数量很多,但是新型门类的鉴定机构却远远不足。我国的高校鉴定机构大部分是以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为主,但是传统的鉴定机构根本不能满足如今诉讼的需要。只有鉴定机构多元化,即各个学科、各个领域都有符合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才能满足鉴定各类证据的需要。然后,司法鉴定、教学、科研任务不能并重,质量不高。因为高校的鉴定机构普遍都是校内的老师兼职鉴定人或外聘兼职鉴定人,由于他们往往把精力放在主业上,因此当他们的本职工作与鉴定工作相冲突时,就会使很多鉴定工作无法完成或者质量不高。最后,高校设施先进高端,但是未能完全实现资源共享。许多高校鉴定机构并不真正具备鉴定所需要的某些仪器设备,这些仪器只是分散于高校的各个院系之中,并不能为鉴定工作所用。而且就算拥有一些高端的仪器,也会因为竞争或者其他政策的原因不愿意贡献资源。   三、高校设置鉴定机构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高校设置鉴定机构存在这些许问题,在解决此类问题的基础之上,其设置的必要是存在,大致如下:   (一)培养后备人才,有助于提高鉴定人员素质   高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雄厚的师资力量、深厚的学术基础、科学合理的学术团队保障了鉴定人员整体素质上的优势。2006年我国中级职称及其以下的司法鉴定人占我国司法鉴定人数总和的56.7﹪,想要摆脱这样的问题就必须大力培养后备人才,高校是司法鉴定人成长的摇篮,是鉴定人员的输出设备,高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直接影响未来我国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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