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罚单的启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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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罚单的启示.doc

天价罚单的启示   一纸10亿元人民币罚款(1.62亿美元)的天价判决日前送抵华药集团。这场耗时8年之久的维生素C(以下简称“VC”)在美反垄断案有了初步结果。据了解,这也是中国药企在美国反垄断诉讼中首度遭受处罚。专家表示,近来中国企业在美吃官司的案例并不少见,然而涉及触犯美国反垄断法的诉讼实属罕见。   面对意识不到的法律风险,企业在管理上有无需要改进的地方?此案为“走出去”的国企提供了什么借鉴?《国企》记者特别采访了华药集团相关人士及业内专家。   案件回顾   中国是维C生产和出口大国。早在2005年,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家畜饲料公司“动物科学产品公司”以及新泽西州的“拉尼斯公司”向法庭提交诉状,指控中国四家公司2001年起在美合谋操纵维C价格,导致下游企业被迫支付高价,致使美国消费者损失数千万美元。原告称,这些中国企业生产原食物维生素,这些维生素之后在美国用作食物、饮料产品、消费者维生素和动物产品的原料。   包括华药集团(上市公司)子公司维尔康在内的四公司进行了联合抗辩,此案持续了三年之久。2008年4月,美国原告修改起诉状,将华药集团(上市公司)列入被告之一。   2012年8月,华药集团收到美国纽约东区法院判决,驳回了美国VC反垄断案原告对华药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原告对华药集团(上市公司)行使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华药集团(上市公司)不再是美国维生素C反垄断案的被告。   在庭审中,中国公司对美国法律的不适应充分暴露出来。   几家中国维他命C生产商一直以来都没有否认共同固定价格,只是表示中国政府要求他们协调价格和出口。中国商务部也发出司法文件,支持中国公司的立场,并敦促撤销该案件,称美国法庭不能正确解读中国国内法律,不应该干涉中国的产业政策。   审理中引用了已退休的前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官员乔海利的证词。乔海利通过法庭聘请的翻译表示,商务部任命他负责该商会,他对于企业的维他命C生产和出口价格有管理权。他说:“在维他命C方面,我有控制的办法。政府在维他命C管理方面支持我。”法庭认为,中国法律并没有强制公司实施这些行为。乔海利并非政府官员,他所工作的商会也并非政府组织,证明了操纵价格行为的真实性。   其间,其他三名被告企业(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华源集团江山制药和东北制药)都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公开的和解金额为1000万美元到2250万美元不等。唯独华药集团在庭审结果下来后表示坚持上诉。最终,陪审团裁决的损害金额为5410万美元。根据美国法律,这笔损害金额需按三倍赔偿。在反垄断案中,这是最坏的情况。   业内人士称,上世纪90年代末,瑞士、日本和德国企业也被发现在美国市场合谋提高维他命价格。他们在美国和欧洲遭到起诉,支付了10亿美元刑事赔偿金以及超过10亿美元的民事赔偿金。中国企业并没有引起重视。   规则不同,含冤莫白   美国法院的判决出来后,舆论一片哗然。   华药集团觉得冤枉。认为“该判决严重违背了庭审所展现的事实,对我公司的名誉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将采取合法手段坚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据称,维尔康公司将启动上诉程序。   将集团公司和维尔康制药共同列入反垄断的被告,更是让华药集团上下觉得不可思议。   华药集团集团法律事务部部长张廷德告诉《国企》记者:“华药集团集团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向美国市场出口过VC产品,也从来不是维生素C分会的成员,且从未涉及本案中的有关行为,因此华药集团不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而另一家被告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出口美国的VC产品也仅占了全国出口量的20%不到,这一次判决10亿元的赔偿额,我们感觉到这个判决是极其霸道和不合理的,也是不公正的。”   作为上市公司的华药集团也发表了“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河北维尔康公司涉诉事宜进展的公告”,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严重背离事实和法律,极不公正。其相关行为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的法律、法规,是完全按照当时政府的强制性要求所进行的。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华药集团的合规(中国行业协会要求)行为到美国怎么就变成垄断行为了?对于行业协会强制性要求的初衷,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所长王志乐对《国企》记者解释:“中国企业在出口时,往往内斗、相互压价。行业协会觉得不对,出面协调,应该说出发点、动机是对的,因为竞相出口互相压价导致中国整体企业利益受损的现象确实大量存在,还会给国外以倾销的嫌疑。然而,如果龙头企业在行业协会要求下协商定价就有可能涉嫌反垄断指控。主观动机好,不一定结果就令人满意。现在,中国企业一方面要防止竞相压价,另一方面要防止垄断。”   对于因国内外法规不同而导致的企业利益受损,德勤摩立特大中华区生命科学咨询领导人Sheryl L Jacobson(蒋筱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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