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开办费税会差异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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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开办费税会差异分析.doc

小企业开办费税会差异分析   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中全面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为了满足税务部门的需求以及简化纳税人的涉税调整工作量,最大限度地消除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但在开办费的处理上,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处理   (一)开办费不再属于资产,直接归属于管理费用 在现行公司法等的规定下,结合各行各业不同特性,加上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一般企业都有或长或短的筹建期,相应地发生开办费。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要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必须是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并且对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具体到开发费上,首先开办费是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但就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点而言,明显的它不像存货等资产出售后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增值,它往往无法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只能是企业正常经营的一个前提,因此,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得作为资产处理。正是基于这一点,准则不再把开办费明确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入账,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有已提足折旧的与经营租入的两种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等。也就是说,准则不再把开办费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准则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摊销期限,上述1-3项都有比较明显的受益期,而开办费的受益期在实务中与企业的经营实际有密切的联系,往往无法判断,从这点来讲,也不适合继续放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费用的确认条件是:是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它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但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是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三项期间费用。其中将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称为“管理费用”。具体来说,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其他管理费用。准则和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不再将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而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会计工作量,同时使企业的资产也不至于虚增。   (二)账务处理 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一般包括:筹建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主要有筹办人员的工资、工资性奖金等工资性的支出,以及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印刷费、注册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包括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引进的设备和技术发生的费用,以及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其他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包括筹资时发生支付的手续费,不能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其他,如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交际应酬费、印花税、资讯调查费、诉讼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等。我国不同时期的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核算有不同的规定。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作为一项长期资产,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仍然作为一项长期待摊费用,将企业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先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中归集,但是不再递延摊销,依据“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这一思路,等到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将归集的长期待摊费用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更注重“资产必须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的认定,为了不虚增企业的资产,在开办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账户核算,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因此,不管企业在筹建期间是否将“管理费用”结转至“本年利润”或编制利润表,开办费已成为企业确确实实的支出计入了当前损益,不再影响以后生产经营期间会计年度的损益。此外,原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计入开办费。这些规定对小企业仍然适用,会计上进行核算时,需要注意会计主体的划分以及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划分。   二、 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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