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破解中小企业融资迷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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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破解中小企业融资迷局.doc

小额贷款,破解中小企业融资迷局   小额贷款公司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希望,本文将探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运作、融资、资本结构变更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中国小额贷款发展规模概述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背景概述   我国城市与农村、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之间“二元经济”格局的存在,使广大的县、乡、镇等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非常欠缺。一方面,农村网点少,无法为“三农”(农业、农村、农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宽松的融资环境,满足快捷便利、低成本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流向具有更强风险抵御能力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他领域,使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面临着融资难题。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是这种游走于正规金融机构外的融资方式缺乏规范,风险横生。小额贷款金融机构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意在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2004年年底,国务院发布《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俗称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四川、贵州、山西、陕西、内蒙古五个省(自治区)率先试点。2008年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试点开始全面铺开。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各地纷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速度惊人。2009年,银监会下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成为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出台旨在引导和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   (二)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我们对2010年—2012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目、贷款余额、新增贷款情况做了统计,统计结果显示,2010年以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其中2011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目、贷款余额、新增贷款较前一年涨幅较大,具体情况如表所示。   根据2012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我们对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全国地区分布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2012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依次是江苏(495)、安徽(454)、内蒙古(452)、辽宁(434)、河北(325),吉林、云南、山东、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数目也较多,这些省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占全国小额贷款公司一半以上,发展较成熟。   另外,该统计报告还显示,2012年,江苏省、浙江省、内蒙古、山东省、安徽省、重庆市放贷量居于前列,其中江苏省以1036.62亿元的放贷额稳居全国之首,远超过其他各省市。   二、小额贷款公司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指导意见》从出资人资格、注册资本要求、组织形式、股东出资比例、融资方式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和设立问题作出了规定。在《指导意见》的框架下,除上述内容外,各省市通常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变更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由于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各省市规定往往差异较大。《指导意见》的法律框架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准入   1.出资人资格   根据《指导意见》,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应同时满足无刑事犯罪记录和无不良信用记录两项要求,而《公司法》并未对公司设立阶段的出资人作出上述规定。可见,《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此外,关于是否允许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并未明确禁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也未作出任何禁止或限制性规定。但各省市通常就出资人资格作出较《指导意见》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   2.注册资本要求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与《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相比,《指导意见》对出资方式、缴纳期限、资本金额都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这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吸收公众存款,且以发放贷款为经营业务的性质所决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市通常根据本地区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作出更高的要求。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   1.组织形式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法》对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一致。   2.股东人数及出资限比例限制   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数量需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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