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体育精装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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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市场秩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①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③(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④。 解读: ①《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行业分类引自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②对于混业经营的商业企业,只要其发行的单用途卡可在其从事的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业务中兑付商品和服务,即适用本办法。 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引申自国办发2011【25】号文件,判定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是否属于单用途卡,可从发卡主体和使用范围两个维度来判断。一是限定的发卡主体。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应区别于预付卡专营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如资和信等),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如健身机构、电影院、高尔夫球场、书店等)。二是限定的使用范围。《管理办法》调整的单用途卡,限定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超越此使用范围的预付卡(如奥特莱斯购物广场发行的预付卡)均不适用本办法。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是否可跨法人使用,并不是区别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判断依据。单用途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也可在该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集团企业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联营加自营企业发行的卡,属单用途卡) ④单用途卡不仅限于实体店发行的实体卡,也包括零售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虚拟卡。因此,发行单用途卡的零售电子商务企业也属于办法调整对象。网络零售企业发行的,仅用于兑付自营商品的预付卡,属于单用途卡;但部分平台性质的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用于兑付非自营商品的预付卡,不属于单用途卡。(如凡客发行的为单用途卡,淘宝商场发行的卡不属于单用途卡) 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①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②。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③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④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⑤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解读: ①《管理办法》对“集团”的概念进行了限定,其范围仅包括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企业法人),其他相对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以及非企业法人均不在其中。因此,以集团发卡企业进行备案的,发行的单用途卡不得在其母公司相对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间使用。 ②集团母公司应为境内注册法人企业。(母公司在境外的,一般建议集团对发卡业务进行分拆,或授权国内一家公司来代行此业务的母公司职责) ③绝对控股是指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 ④企业标志即企业商号。 ⑤《管理办法》仅允许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发行跨法人使用的单用途卡,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其他企业只能作为售卡机构,不得自行发行在本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内使用的单用途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区别:一是售卡企业承担单用途卡的销售,并不实际拥有预收资金的所有权,预收资金仍属于发卡企业。这是售卡企业与发卡企业最本质的区别 (售卡企业不用单独备案) 。二是发卡企业是集团的母公司或品牌的授权方,而售卡企业是集团的子公司或品牌的被授权方。售卡企业必须隶属于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并应由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其开展的单用途卡业务包括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相关业务,与发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是一致的。 (集团发卡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设定地域限制的,可由母公司统一备案或由子公司按区域分别备案) 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①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②、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解读: ①指发卡企业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以外的营业收入。 ②指从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日至提交备案材料日不足一年。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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