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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背景下的刑法应然性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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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背景下的刑法应然性思考.doc

老龄化背景下的刑法应然性思考   摘要:随着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正式实施,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再次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打破了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空白,体现了矜老的文化传统,实现了与国际刑事思潮的接轨。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老年人犯罪制度仍有诸多缺陷。本文拟通过厘清现行刑法中老年人犯罪的现实困境,提出老龄化背景下刑法立法应然的完善之路。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 ;立法缺陷 ;立法完善   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的中国乃至世界各国不可回避的必然趋势,刑法领域中老龄化背景下的老年人犯罪亦成为学界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客观理性地厘清我国老年人犯罪立法的现实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找出刑法的合理应对,这对缓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老龄化及老年人犯罪的界定   当一个国家或一个城市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重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10%时,或65岁以上人口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7%时就被称为老龄化社会。据国家老龄办预计,到2015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16亿,约占总人口的16.7%,也就是说,我国即将处于“银色浪潮”人口结构的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犯罪是指老年人所实施的犯罪,学界对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老年人犯罪是指老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是指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   二、我国现行刑法的立法缺陷的考察   (一)“75周岁”起点年龄设定过高。《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年龄界定为75周岁,但笔者认为该主体范围的划定值得深思。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分析,2010年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4.83岁,而75周岁的年龄起点显然高于平均寿命。国外立法者一般将老年人从宽年龄设置在平均寿命以下,如荷兰规定的从宽年龄低于其平均寿命近10岁。因此,笔者认为,65周岁作为老年人犯罪的年龄界点更能体现我国刑罚人道主义精神。   (二)对老年人犯罪减刑、假释适用条件未作规定。现行刑法对老年犯罪人的减刑和假释条件无任何特殊规定。由于老年犯罪人剩余的生命有限,现行的减刑和假释规定对其而言没有多少实际意义,若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因其相对剩余寿命短暂,按照现有减刑、假释条件执行这只是增加监狱管理部门的刑罚执行成本而已。   (三)老年人犯罪不适用累犯的立法空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累犯制度的规定,但对老年人是否适用累犯并未涉及。我国宪法将妇女、儿童和老人一同作为弱势群体的保护对象,赋予他们特殊的权利,以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现行刑事立法对老年人犯罪在累犯制度未作出与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制度的轻缓规定,无疑是刑法“悯老”体现的一大遗憾。   三、老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   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老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也不例外。笔者认为,老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仍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完善空间。   (一)老年人犯罪刑种方面的立法完善   现行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刑种的规定仅限于死刑的限制适用,笔者认为老年人犯罪的刑种制度仍可从以下角度进行完善:其一,对老年人犯罪,尤其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应优先适用管制刑。修改后的刑法对管制刑的完善细化有利于改善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低的适用,而对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低的老年人犯罪优先使用管制刑与老年人身心特点相适应。其二,限制拘役刑的适用。老年犯罪人由于身心逐渐衰弱,他们往往无法参加强度大的劳动改造。其三,加强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非刑罚化是当今世界众多学者所关注的刑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之一,与现代刑法的谦抑性要求相吻合。对于走入人生暮年的老年犯罪人,尤其是轻微的老年犯罪案件,应充分考虑他们的特殊性,广泛适用非刑罚方法以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   (二) 老年人犯罪量刑制度的立法完善   古今中外的立法均不乏相关规定足以印证刑事立法者对老年人犯罪量刑上的宽宥处罚精神。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老年人犯罪法定量刑情节虽有所涉及,但笔者认为,立法中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累犯和缓刑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首先,对老年犯罪人的缓刑规定更为缓和的条件。国外诸多国家对于老年犯罪人适用缓刑问题上都规定了宽和的条件,如《土耳其刑法典》第90条规定:“对已满70岁的犯罪人处以1年以下监禁的,可以适用缓刑。”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外立法相关参考借鉴,应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设立老年人犯罪适用的缓刑条件,即: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老年人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次,对于老年人罪犯不适用累犯制度。无论是从刑事立法完整性角度,抑或从累犯制度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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