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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法律保障研究.doc
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法律保障研究
【摘要】职业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时合法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频频遭遇侵害,主要原因在于顶岗实习的法律性质模糊,立法缺失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与学生缺乏足够重视。我国应构建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在平衡实习单位、学校与顶岗实习生三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健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法律、完善教育管理、唤醒顶岗实习生的维权意识,最终实现保障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目标。
【关键词】职业院校学生 顶岗实习 权益 法律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毕业年级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所进行的实习。顶岗实习权益,指的是职业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所应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和利益。本文的职业院校包括五年制高职院校与三年制大中专院校。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实践性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实现工学结合,突出学生就业能力培养的有效形式和重要途径。[1]不同于普通实习,顶岗实习需要实习生完全履行企业岗位的全部职责,导致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越来越多,邵振彬案与廖尚军案就是代表。前程无忧网发布的《实习安全调查报告》显示,46%的学生有上当的经历或感受,27%的学生实习时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资被列实习学生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这证明现行的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实习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可是,我国尚缺乏对这一问题的专门法律规定,不能很好地完成保障顶岗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任务。因此需要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构建保护顶岗实习学生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
二、顶岗实习权益遭受侵害的类型
顶岗实习权益遭受侵害的类型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为人身权益的损害。例如学生外出或在往返企业、学校途中的交通安全事故,生产过程中不遵守管理制度,违反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等。[2]第二大类为财产权益的损害,主要有不给或者随意克扣实习生的工资,随意延长实习生的劳动时间,随意辞退实习生等。这两类侵害都严重损害了顶岗实习生的实习权益,虽然权益损害的类型不同,但是发生的原因却存在着一致性。
三、顶岗实习权益遭受侵害的根本原因
顶岗实习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教育指导与相关制度建设不足以及学生自身缺乏维权意识等,但法律层面规制的缺失是最根本的原因。
(一)理论层面的困惑
1.顶岗实习关系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理论界对于顶岗实习关系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属于“劳动关系”[3],有人认为属于“教育管理关系”[4],还有人认为“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和劳动事实关系的双重性”[5],上述三种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顶岗实习关系涉及到顶岗实习的职业院校学生(以下简称“顶岗实习生”)、职业院校及顶岗实习单位三方面。职业院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签订合作协议,由职业院校为实习单位提供顶岗实习生作为临时员工,实习单位为职业院校提供顶岗实习岗位。职业院校与顶岗实习生之间,纯粹是教育管理关系。复杂的是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教育管理关系,而应该是劳动关系。因为,实习单位是受职业院校委托,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接收单位而与顶岗实习生产生法律关系。顶岗实习不能改变顶岗实习生还是学生这一人身性质,因此实习单位与顶岗实习生之间不存在教育管理关系。顶岗实习生年满16周岁,自愿与单位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或在事实上建立雇佣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身份,两者已经在事实上建立了劳动关系。唯一特殊的地方是顶岗实习生的学籍与档案保留在学校,还是学生身份。可学生身份不应成为阻碍符合劳动者界定标准的学生扮演劳动者角色,并与顶岗实习单位签订临时性的、短期的劳动合同的障碍。《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没有明确地把顶岗实习生排除在劳动者范畴之外。因此,顶岗实习生可以成为劳动者。不管出于维护顶岗实习权益的角度,还是从劳动法关于劳动者身份界定的角度,都应该赋予顶岗实习生劳动者身份,同时赋予其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权利。所以,顶岗实习关系应该具有“合同关系、教育管理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三重性质”,但顶岗实习生与顶岗实习单位之间仅仅存在劳动关系。
2.顶岗实习协议的法律性质界定存在错误。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为顶岗实习协议是“劳务合同”,只能适用《合同法》。这导致了顶岗实习生无法纳入《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实际上,这一观点并不正确。劳务合同相当于委托合同,如果顶岗实习协议等于劳务合同,就意味着顶岗实习生不过是职业院校派遣到顶岗实习单位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工,顶岗实习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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