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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改革及完善.doc
论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摘 要:我国刑事搜查制度在犯罪侦查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运用搜查措施,侦查人员不仅可以收集犯罪证据,还能查获犯罪嫌疑人,但与此同时,搜查措施的强制性和扩张性使得搜查行为容易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搜查;搜查程序;搜查制度;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搜查制度存在设计不合理问题,侧重于维护秩序,忽略对被搜查人权益的保护。同时关于搜查制度的法律规定也严重不足。针对我国现行刑事搜查制度的缺陷,笔者试从刑事搜查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完善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措施,以期使我国刑事搜查制度能够逐步成熟。
一、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刑事搜查概念。所谓刑事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的相关人员及场所、物品进行搜查、检查的一种刑事侦查措施、(二)我国关于刑事搜查制度的立法规定。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法律规定,概况起来有以下几类:一是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身体和住宅不受非法搜查;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搜查的启动条件和搜查的具体操作程序;三是相关部门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规定》等。
二、我国现行刑事搜查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1.搜查程序的启动不够严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搜查制度分为有证搜查和无证搜查两种。有证搜查的理由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无证搜查的理由是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到紧急情况。无论是有证搜查,还是遇到紧急情况的无证搜查,搜查程序的启动并不需要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也没有对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搜查程序。这就是我国刑事搜查制度存在严重问题的原因所在,因为法律的此种规定使侦查机关拥有了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搜查程序的启动几乎可以不受任何约束。2.搜查程序的决定权和执行权没有分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搜查有搜查决定权和搜查执行权之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的搜查可以自己决定和执行;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的搜查也是由自己决定和执行。搜查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一个健全的法制国家理应规定搜查决定权和执行权的分离,让搜查决定权掌握在一个中立方手中,从而保证搜查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被滥用。如果搜查的决定权和执行权不分离,就很可能发生搜查措施被侦查机关随意启动的情况出现,从而严重损害被搜查人的合法权益。3.搜查程序的执行规定比较简单。司法实践中,被搜查者、搜查的时间、搜查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因此需要赋予搜查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应对各种偶然情况,但如果不对搜查制度进行严格的规定和限制的话,很难避免搜查人员滥用搜查权力的情形发生。目前,我国对搜查程序只规定了最基本的程序,对执行搜查的执行人员的注意义务、搜查的范围、时间、期限等都没有任何规定,对无证搜查的规定更是简单,甚至连相应的司法文书都缺乏详细的规定。4.缺少对搜查权力的制约和救济手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家公权力侵害行为的救济包括实体救济和程序救济两种。实体救济就是对造成侵权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惩罚来达到救济目的;程序救济即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进行否定,甚或是制裁,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行政行为无效等。但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的刑事强制行为不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对违法搜查造成的损失,并不能获得赔偿,对非法搜查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也并未从立法上绝对排除……。
三、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1.在司法审查原则指导下,引入搜查理由的审查制度。司法审查主要是指司法授权和司法制约两个方面,具体到刑事搜查制度,就是指搜查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的问题。无论是我国法制社会的要求,还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搜查制度引入司法审查制度都是大势所趋。司法审查制度最重要的就是审查主体问题,也就是哪个机关享有审查权。我国引入司法审查制度后,可以效仿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司法审查主体的规定,即原则上司法审查主体属于法院,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检察院也享有一定的司法审查权。因为,法院是审判机关,她是中立的国家机关,理所当然的应该成为司法审查的主体;而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侦查机关的搜查行为进行监督,所以,在一定条件下,检察院也可以成为司法审查的主体。2.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建立不同的搜查制度。刑事搜查可以分为人身搜查和场所搜查两种。对于人身搜查应当区分对一般人的搜查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搜查。因为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重大关系,有可能毁灭、隐藏犯罪证据、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的标准就应相对较低。对于场所的搜查,应区分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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