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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的重要性.doc

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的重要性   摘要:诞生于罗马法时代的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建构基础,也是当今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物权立法的首要原则。理论和实践证明,物权法定原则对于我国物权制度体系的稳定和财产归属利用关系的明晰至关重要。我国应坚持这一基本原则,以此建立健全稳定的物权流转机制和安全体系,推动社会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 归属;利用   前言   物权法定原则也被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中最基本、最核心的理念之一,在实现物的定分止争、促进物尽其用方面展现出了其他原则无法替代的功能。该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时代,之后逐渐被继受罗马法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并成为近代各国编纂《民法典》时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生事物的不断涌现,以及人们生产生活和交易方式的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的缺陷日益明显,其局限性和僵化性性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诟病,甚至有学者直接提出了废除物权法定原则的口号。[1]作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物权立法中备受推崇的物权法定原则,难道真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吗?本人认为恰恰相反,在我国社会发展急速转型,民事立法日趋紧迫的今天,物权法定原则不仅能够完全融合于我国法律体系中,而且还能指导与引领民商事法律主体的行为活动,并没有背离社会。因此,对于物权法定这一基本原则,我们不仅不能抛弃,而且还须巩固和强化其应有的地位,同时努力将其加以完善,更好地服务于现代社会。   一、物权法定原则基本内涵   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物权法定原则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深刻的影响了该法的制定和颁布,并且是该法的适用和解释的基准。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即权能)应当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物权公示方式法定:   (一) 物权种类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设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某一类权利为物权,也不得创设无法律依据的新的物权类型。   (二) 物权的内容法定。是指物权的内容必须来源于法律,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商定,即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由法律明文规定。   (三) 物权效力法定。是指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行创设,如优先权等,均以法律的规定为限。   (四) 物权公示方法法定,就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取得和变动时应当采用公示的方式,非以法定方式公示,物权的取得和变动的行为无效或不得对抗第三人。[2]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重要性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立法的重要原则,各国都对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韩国民法典》第185条规定:“物权,除依法律或习惯法外,不得任意创设。”为什么各国立法不约而同的接受了这一古老原则甚至不惜背负与私法自治相违的嫌疑呢? 有的学者认为是继受罗马法所致,但本人认为更重要的是该原则对于促进一国物权立法的稳定性和准确性、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交易的安全迅捷和实现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我国物权立法的角度来讲,具体如下:   (一)民事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任意法。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是否适用某一民事法律规范,由当事人协议决定,例如债权法。但是,民法的任意性并不是绝对的,其中也包含很多强制性的规范,因而具有一定的强行法性质。物权法正是如此。这是因为,物权拥有对物的绝对性和支配性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对于具有这些特殊属性的权利,必须赋予其法律规定上的严肃性。同时,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涉及第三人利益,甚至涉及国家和集体的公共利益,一旦准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在没有标准的法律框架下,势必会损害到上述利益。同时物权的滥设也会导致物权法适用中的混乱。因此,物权法具有强行法特征,并且成为民法中区别于其他财产法的一个典型特征。   而物权法定原则,正是物权法中强行性规范的一个着重体现。只有强制性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才能避免物权滥设现象的出现,维护好物权主体的利益,使得物权法沿着稳定的适用轨迹,促进其功能的完善,实现应有的效果和价值。因此,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制度是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反应,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物权制度最直接的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且是直接为特定社会关系的所有制服务的。[3]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才能从法律上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关系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和实施《物权法》,是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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