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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如实告知义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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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如实告知义务.doc

谈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状,然后在法律层面上界定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提出了完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如实告知义务   一、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状及分析   实践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这一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一方面,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常常到各大医疗机构收集被保险人的以往医疗记录,一旦发现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存在某些疾病或住院经历,马上以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而事实上,由于保险条款涉及大量的专业术语,而保险人的经办人员出于吸引投保人的经济目的,很少对相关条款作任何说明,使得缺乏专业知识的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即使知晓自己曾经患有疾病也不了解是否应该告知的内容。   另一方面,发生保险事故后,凡是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偿保险金,并由此引发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诉讼时,被保险人一般也都会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主张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没有详细询问有关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导致被保险人没有告知相关身体情况,故被保险人并没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如上所述,保险人的经办人员在承保过程中很少进行认真的书面询问,即使确实有过相关的口头询问,也无法举证,反而相当的的保险经办人员在投保过程中笼统询问、简单询问甚至不询问直接代被保险人在身体状况栏内打钩,因而,法院往往会认定保险人没有进行详细询问,被保险人并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判令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在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方面,由于标准完全掌握在法官的经验和判断基础上,保险公司往往感到无所适从,经常可以听到保险公司对判决表示不服的声音。   可见,《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远未达到其立法目的。在保险业实践中,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相比,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一直未被予以应有的重视。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大大增加了投保人的法律风险,即使从保险的技术性原理来看属于合理理赔的案件,常常也因为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败诉。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仍然经常因为不了解或不知道该法律风险,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流于形式化。因此,强调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于维护处于缔约弱势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在法律层面上界定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我国立法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主义。《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实际上是如实回答保险人询问的义务。   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没有规定询问的具体方式,保险人询问内容可以不限于保险人在投保单中设置的询问内容,投保人对保险人的所有询问,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都要如实回答,而一旦发生纠纷,保险人主张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须对投保单询问内容以外的询问及回答事项负举证责任。而实际上在保险实务中,因口头询问的举证困难,保险人一般都采用书面询问的方式,由保险人在投保单中附加询问表,这样既可以明确保险人询问及投保人回答的事项范围,又可将保险人询问及投保人回答的内容记载下来,以避免将来举证困难。   同时在实践中,法官还应需结合告知内容的明细、性质、投保人的个人知识水平等要素,界定投保人是否已尽如实告知义务。一般情况下,我们在审查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时,是将投保人视为一个具有一般知识与智力水平的保险外行人,结合个案中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关系予以把握,如果未告知事项清楚明了,普通人都能知晓理解,那么此时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程度要求就较低,只要保险人尽了询问义务即可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未告知事项专业性较强,含有专业术语,或者理解有歧义,普通人不易理解,那么此时对保险人履行询问义务的程度要求就较高,不仅要提示阅读,还应解释其含义、内容、后果,同时文字提醒、记录等书面证据也不可或缺。若保险人明知或应知特定相对人的认识水平或理解能力低于一般人,则须以更大的勤勉予以解释和询问,反之则相应减轻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三、完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的建议   1.应从立法上直接确定人身保险投保中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方式及投保人的书面告知方式   书面是在诉讼过程中确定证据有效性与否最直接的方式,在人身保险合同审判实践中,判断如实告知与明确说明这两大保险义务的依据也往往是书面形式的签字确认,因此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询问和告知来说,保险人应以醒目方式印制询问条文,并就未如实告知而应由投保人承担责任另行制作说明书。对于说明书字体应当加大、加黑或采用不同颜色印刷,使之足以和其他保险条款相区别,从而引起投保人的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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