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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偷拍证据的证据效力.doc
谈偷拍证据的证据效力
作者简介:李鑫(1983.8-),广西南宁人,汉族,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商法研究方向)硕士。
摘要:非法证据一般被称为“毒树之果”,我们都秉承着“毒树之果”不能用以充饥的理念,将非法证据排除在证据之列。而在司法实践中,以偷拍的手段去取证的案件比比皆是,而且此法也是在民事诉讼中常用的取证手段。然而,“偷”拍回来的证据,是否因“偷”而染上了“毒”却仍有争。因此,本文以一个虚构的案例作为切入点,对偷拍证据的证据效力进行探讨。
关键词:非法证据;偷拍证据;毒树之果;证据效力
一、案情简介
甲串通乙女在宾馆安装了摄像头,在官员雷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了其与乙的性爱视频,从而勒索雷某在工程上给予甲好处。雷某不然报警将甲乙二人抓获,并在其住所合法搜获该视频。随后,该视频作为定甲乙二人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定案证据。
若干年后,民警丙某在整理资料时获得了此视频,并将视频交予了记者丁某。丁某将此视频上传至网络。此时,雷某的妻子戊某看到此视频后勃然大怒,立即起诉离婚并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法庭上,戊某以该视频作为主张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假设以下两种情况:1、戊某的视频系其自行从网上下载下来的;2、戊某的视频系申请法院至公安机关调去的。那么这两种情况下,该视频是否能够作为主张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使用,就是本文探讨的问题所在。
二、对“偷拍证据”效力的各种观点及理由
(一)两种取证方式均有效
此观点认为,此两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均有效。但在认定下载方式有效的理由中,有两种略为不同的观点:其一,戊某是本案的当事人,其取得证据是公开在网上下载的方式取得。其取得证据的行为并不存在任何违法的情形。所以,通过下载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当然具有合法性。其二,无论在源头上是否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但当此视频已经公布在网上,且散布范围已经很广。因此,可以认定其成为了公知的事实。戊某以一个公知的事实作为证据,当然具有证据效力。
而对法院取证的效力看来,上述两种分歧均保持了一致认同,即戊某申请法院取证,当然有效。因为,法院系依法取得此证据的,故具有证据效力。
(二)以下载方式取证无效,申请法院取证有效
此观点认为,前者无效的理由是,该证据是偷拍而来,在其证据生成时已经是非法取得的,在此刻其已经不能作为证明该视频内容所反映的事实的证据使用。也就是,只要其源头系违法的,均不能通过其他合法手段使其取得效力。就如同一个腐烂的苹果,不可能因为合法买卖而使其变的新鲜。所以,即使是当事人用过合法下载取得的手段取得该视频,也不能使其具有证据效力。
对法院取证效力的认同,与第一个观点也略有出入。即,公安机关系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此证据,并已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过该视频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因此,其已成为了案件认定的事实。而法院再去调去,也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两种取证方式均无效
此观点对两种取得方式均持否定态度。其理由均为,只要证据形成时即已非法,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均应认定为不具备证据效力。
笔者较为认可此观点。
三、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
对于上述第三种观点的认同,可以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得到其合法性支持。我国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系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据此,我们可以如此理解:我国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设定了两个判断标准:其一,看取证行为本身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其二,看取证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一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一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本性标准在于:收集该特定证据的手段与结果是否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诚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含糊笼统的抽象标准,难以落实和操作。但应当明确的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确定证据非法性的底线,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便不构成非法证据。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取证行为只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构成了非法证据。是否构成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还要看该取证行为中的违法因素是否达到了“重大非法”或“严重违法”的程度。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的取证过程中仅涉及轻微的非法因素,则相关的证据无需加以排除。
四、偷拍证据”的效力标准
(一)“偷拍”证据的合法情形及理由
“偷拍”证据倍受诟病的原因中,最常见的就是侵犯了“隐私权”和“住宅不受侵犯权”。然而,根据上述推论,“偷拍”而来的证据,也不能一概而论的定性为非法,而应当视情况而定。
1.对是否侵犯“隐私权”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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