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在大型供热企业中应用利弊因素解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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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在大型供热企业中应用利弊因素解析.doc

合同能源管理在大型供热企业中应用利弊因素解析   摘 要:合同能源管理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兴起于19世纪70年代中期,此后陆续在欧洲、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推广及应用,之后逐步扩展到一些发展中国家。“你节能,我赚钱,共同受益。”简单十个字,却形象的概括了合同能源管理的精华所在。然而,在我国这还是一项新兴的商业运作模式,在城市供热行业中也还只是在少数一些城市试行。本文主要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应用于城市供热的利弊关系和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为城市供热行业进一步探究如何更好地实践节能环保服务。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城市供热   中国自1997年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以来,节能服务产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尤其是2010年《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出台以后,政府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促进了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近年来国家屡屡出台政策,鼓励各地在节能改造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行者。与传统的设备供应商不同,节能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是整体节能解方案,卖的是节能量而不是单纯的产品。   北京的供热事业已历经50余年发展历程。“十一五”期间,全市供热面积从2005年的4.3亿平方米,发展到2010年的6.3亿平方米,供热面积增长了1.47倍,城市热化率已达到95%以上,成为全国最大的集中供热城市。自2002年华通热力在北京地区首家推行供热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始,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等单位共同推进北京市供热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十二五”期间,北京市政市容委将采取多种渠道的推广活动,积极宣传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重要意义和可观效益,提高全市供热行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商业模式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   一、合同能源管理定义:   合同能源管理[1](――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模式比较及优劣分析   EPC模式根据节能改造投资者的不同和节能设施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基本可划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四类类型。实践中,也有部分合同能源管理由以上4种基本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2][3]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主任吴道洪博士表示,“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各有利弊,节能市场对技术的需求多种多样,政府应该因地制宜,扶持多种模式,让节能服务公司选择最适合的服务方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项目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资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或者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合同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项目验收合格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并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但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受企业的诚信、经济效益、企业产量变化、能源价格变化等约束比较大,风险相对较高。   2.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发展障碍表现在奖励标准偏低,按照《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3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向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拨付实际财政奖励资金。而工业领域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奖励达到60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则高达800元/吨标准煤,与之相比能源费用托管型的奖励标准偏低。另外,还存在着政策竞争问题,国家和北京市都拥有相关的节能技改奖励政策,用能单位可以申请节能改造,并获得财政奖励,这也挤压了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的操作空间。   3.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改造工程的投资由用户承担,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项目实施完毕后,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若达到此前节能服务公司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适用于项目周期短,有能力在短期内支付节能效益的项目类型,且合同中约定的节能量价格一般为固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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