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也不能一推了事等8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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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也不能一推了事等8则.doc

员工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也不能一推了事等8则   员工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也不能一推了事   小 保:   2014年3月,我因在家干家务时不慎摔倒,导致脊椎断裂,落下瘫痪。10月底,我所在的公司向我送来一纸书面通知,说由于我无法继续上班,故决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后,解除与我尚有两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并明确表示从此一刀两断,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我当即表示拒绝。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赵丽颖   赵丽颖:   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但必须向你作出一定经济补偿并支付医疗补助费。   一方面,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你已经瘫痪,无法继续工作的现实,并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告知于你,意味着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另一方面,你有权向公司索要相应补偿或补助。《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指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即公司的义务并不能因为一纸书面通知便一了百了,而是还必须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小 保   离职员工“不按时领取所欠工资则过期作废”的   声明无效   小 保:   一家公司曾欠下数十名员工的工资,而我属于其中之一。早在9个月前,我因公司拖欠工资达15000元而被迫辞职时,公司向我出具了一张欠条,并写明在三个月内付清。岂料,仅过了一个月,公司便通过当地报纸发布了一则声明:所有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务必在公告之日起15天内到公司领取被拖欠工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且不得再向公司索要。由于我当时已在外地上班,一直不知道公司发布了公告,更不知道相关内容。当我近日前往公司领取工资时,公司则以已经“过期作废”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王晓倩   王晓倩:   公司之举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的行为违法。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即劳动者主张被拖欠工资的诉讼时效,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来确定。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亦指出:“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属于法定时效,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加以改变,其通过登报声明缩短你主张权利的时限,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则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公司不仅在你离职之前一再拒不支付工资,甚至在你离职时也未能结清,明显在禁止之列。其次,公司的声明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且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正因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决定了只要你在公司承诺的三个月后的二年内提起诉讼,就照样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而不存在过期作废。   小 保   按比例发放工资属于“无故欠薪”   小 保:   我公司为防止员工“跳槽”,早在三个月前,未与我们协商,也没有取得工会同意,便出台了一项特殊规定:所有员工的每月工资只发60%,剩余40%在合同到期或者年满一年的当月一次性补发。我对此多次表示反对,但公司却我行我素,理由是其按比例发放工资,且明确承诺了结清工资的具体时间,是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并不属于拖欠工资。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邹冬岚   邹冬岚:   公司之言是错误的,其无权按比例向你们发放月工资。   一方面,公司之举同样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就什么是“无故拖欠”,《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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