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著作权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ocVIP

国际著作权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oc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国际著作权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oc

国际著作权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著作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与国际著作权法条约的核心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各国涉外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原则与前提条件,对著作权的国际保护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促进作用。该文主要通过对《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著作权国际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分析,比较研究中外国民待遇原则立法的联系和区别,以促进我国著作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与完善。   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上诸多国家著作权立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被吸收进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条文之中。它作为各国涉外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原则与前提条件,对著作权的国际保护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促进作用。我国的《著作权法》虽然起步较晚,但在与国际接轨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吸收和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容。这些内容与国际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本文主要通过对《伯尔尼公约》等著作权国际公约中关于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论述,探讨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法上的适用状况,比较中外立法的差别及其对于中国著作权法未来发展的启示。   一、《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伯尔尼公约》是版权国际保护领域中影响最大的多边条约之一,对其后出现的各个版权条约以及有关国家的国内版权立法有着重大影响。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受到了这一公约的影响,进行了诸多法律移植,以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现代化的要求。   《伯尔尼公约》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版权独立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为《伯尔尼公约》规定的首要原则,构成了公约的基石和支撑。根据这一公约得到保护的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之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各国法律现在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另外,起源国的保护由国内法加以调整,但当作者为非依本公约受保护的作品起源国国民时,其应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权利。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原理,即各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的著作权保护标准同该国国民享受的标准应该相同,不同成员国国民的著作权保护一视同仁,而不应予以歧视待遇。在具体适用公约的过程中需要进行法律解释,例如如何解释关键词之一的“起源国”。如何确定某一作者作品的“起源国”,构成了应否适用国民待遇的核心问题。为了使条文更具可操作性和减少适用的弹性,《伯尔尼公约》规定了“起源国”确定的原则为:   (1)当作品首次在本联盟成员国出版时,该出版国;而当作品同时在本联盟几个成员国出版,而不同成员国给予的版权保护期又有所不同时,给予保护期最短的国家;(2)当作品在一个非联盟成员国和一个本联盟成员国同时出版时,后一国家;(3)涉及未出版作品,或者首次出版于非本联盟成员国,且未在本联盟成员国同时出版之作品时,作者为其国民之成员国:涉及电影作品而其制片人之总部或惯常居所处于本联盟一成员时,该成员国应为起源国;涉及建设于本联盟一成员国之建筑作品,或者坐落于本联盟一成员之建筑或其他结构上结合之其他艺术作品时,该成员国为起源国。   这些规定保证了《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内享受该国现在或将来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亦即在权利的取得与保护以及义务和限制的承受方面,都与该缔约国国民相同。反之,若要求其承担特别义务或施加特别限制,则构成了违反公约精神的歧视待遇。公约的规定体现了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的理念,有利于著作权的国际传播,降低了经济成本。   《伯尔尼公约》特别规定作者在各成员国除了享受国民待遇外,还享受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亦即《伯尔尼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这使得版权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受到保护。建议我国在今后的著作权立法中,也采取类似于《伯尔尼公约》的做法。   《伯尔尼公约》保护的范围较为广泛,只要作者具有某一缔约国的国籍,或者在某一缔约国内有住所或居所,或者其作品在某一缔约国首次出版,就可以在公约所有缔约国内受到法律保护。 这体现了尽最大限度使得作者的著作权受到保护的原则和标准,使得作者的权利不因跨越国界以及各个国家关于涉外著作权的规定不同而降低保护标准。相比之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的保护范围就没有那么广泛,采用的连接点数量有限。   《伯尔尼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构成了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原理,为目前世界诸多知识产权立法较为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国内立法所认可和接受,从而成为其国内法的一部分。   二、《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为了协调《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和泛美版权条约成员国在版权保护方面的立场和观点,寻求能为各方接受的妥协方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有关国家于1952年在日内瓦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 在《世界版权公约》的基本原则中,国民待遇原则同样占据着首要地位。这说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kaku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2412600500000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