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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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doc

新修进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 本章学习要点 掌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的相关内容 了解必威体育精装版颁布的《煤矿防治水规定》 了解其他最近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0年1月21日,以总局令第29号公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此次修订是以2009年修订之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为基础的,新修订的内容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已经多次修订,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定,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健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健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发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规定》将煤矿领导带班制度纳入国家安全生产重要法规规章,使这项制度具有强制性。《规定》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职责和监督事项等基本问题做出了科学回答,对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目标任务、责任划分及考核奖惩等均作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更加突出了制度建设,明确了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考核制度、备案制度、交接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主要内容;更加突出了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时间频次等,并积极鼓励社会和舆论监督;更加突出了责任追究,明确了制度不落实时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1.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 出台《规定》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具体措施,是强化煤矿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有效手段,是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煤矿领导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实施者,是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直接领导者。强调煤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下井,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井下实际情况和生产现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是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规定》对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现场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经常深入煤矿生产一线了解实情、排查险情、增进感情,确保《规定》提出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煤矿企业如何贯彻《规定》 煤矿企业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规定》的执行关键在企业。一是煤矿企业集团要抓紧制定贯彻《规定》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严格奖惩,使这项制度得到科学运行和有效执行。同事,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等领导干部要坚持深入煤矿井下一线,及时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尽快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二是各煤矿要抓紧研究制定落实《规定》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细化责任、落实考核、总现奖惩。尤其是小煤矿要迅速落实和执行主要负责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制度,切实解决目前小煤矿安全基础薄弱、现场管理混乱、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相关规定如下: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3)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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