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学霸分享】2016年北京大学行政管理考研《行政法与社会科学》核心笔记`.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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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晗笔记】2016年北大行管综合二 《行政法学》复习指 导笔记 第一讲 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 一、分权与制衡(checksbalances) 分权与制衡是宪政的经典原理,它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立法、 行政和司法分立与制衡,后者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的分权与制衡。 分权与制衡原理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系统阐述的宪政原理: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 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 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 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 权、执行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 … 同一个机关,即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 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 毁灭每一个公民。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156页] 在这个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出了自由和 “以权制权”的经典定理: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 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 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资料来源:育明考研考博 ……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 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 所许可的事。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54页] 二、法治(ruleoflaw)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区别两者的标志是:当一个国家或政府的决策面 临分歧的时候,是由某个人说了算还是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者是人治,后者是法 治。法治的标志是存在一个法律之下的政府。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经典定义: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 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199页]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指出了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意义: 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祗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 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 有理智而免除情欲。 [Aristotle,The Politics, Book Ⅲ, Ch, 16. 夏勇译,参见《法治是什么?》,《公法》 第2卷2000] 戴西(A.V. Dicey)在《宪法研究导论》里,对法治作出了三项界定: 构成宪法基本原则的所谓 “法治”有三层涵义,或者说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看。 首先,法治意味着,与专横权力的影响相对,正规的法律至高无上或居于主导,并且排 除政府方面的专擅、特权乃至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意味着所有的阶层平等地服从由普通的法院 执掌的国土上的普通的法律;此一意义上的“法治”排除这样的观念,即官员或另类人可以 不承担服从管治着其他公民的法律的义务,或者说可以不受普通审判机构的管辖。……作为 资料来源:育明考研考博 其他一些国家所谓“行政法”之底蕴的观念是,涉及政府或其雇员的事务或讼争是超越民事 法院的管辖范围的,并且必须由特殊的和或多或少官方的机构来处理。这样的观念的确与我 们的传统和习惯根本相忤。 最后,法治可以用作一种表达事实的语式,这种事实是,作为在外国自然地构成一部宪 法典的规则,我们已有的宪法性法律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并且是由法院来界 定和实施的;要言之,通过法院和议会的行动,我们已有的司法原则得以延伸从而决定王室 及其官吏的地位;因此,宪法乃国内普通法律之结果。 [Albert.V. Diecy, Introductionto theStudy of th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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