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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中国司法制度概论.ppt
中国司法制度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司法与司法制度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司法的概念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司法的演变 (1)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并从三个角度分析三权分立的原因: 第一,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第二,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利,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策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诉权,则一切都完了。 第三,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因此,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项国家活动,即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 (2)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不仅包括审判,而且包括检察,司法机关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构成。 (3)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等独联体开始学习西方,在政治体制上搞三权分立,审判权与司法权都发生了变化,审判权的范围比过去扩大,检察权的范围比过去缩小,不再包括广泛的法律监督。 (4)我国关于“司法”一词出现在清末,是我国清末从西方引进的,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1997年10月江泽民在党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我国的司法就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 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检察活动。 (二)司法的特征 1.民主性 (1)从司法机关产生来看,体现民主性。 人民——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2.终局性 司法的终局性是指法院对认为应由其管辖的所有司法性质的争议享有最终裁判权。 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官作出的判决,除了由上诉法院经过二审程序或再审人民法院经过再审程序依法撤销的以外,具有终极效力,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撤销该裁判,终止其效力,即司法裁判的既判力。 二是指在解决争议的诸多方式中,只有司法裁判是终局性的,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3.公正性 司法公正的基本含义是指依法审判、公正执法,既包括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公正办事,又包括在具体的审判结果上依法裁决。 就法律实施而言,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 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 二、司法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一)司法制度的概念 司法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司法制度,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是指审判制度,在我国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 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中国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两者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地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广义的司法制度除了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之外,还有律师制度等司法辅助制度。 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广义) 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严密的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澳门: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 台湾:民国时期司法制度的发展 大陆内地:人民司法制度 1.通过立法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具体的法律条文,使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有法可依。 2.制定司法工作方针、政策,保证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 3.考察推荐司法干部人选,由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并正式任命 4.对司法机关中的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纪的予以法律处分或建议国家权力机关予以罢免。 结论 第一,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而不是工作领导或业务领导; 第二,国家法律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就体现了党的意志,坚持了党的领导。 第二节 中国司法基本原则 一、司法统一的原则 1.国家的统一性必然要求法制的统一 2.制定的统一性亦保证了适用的统一性 (1) 刑法与三大诉讼法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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