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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园林景观法规复习资料.ppt
绪论 园林景观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可分为5个层次: (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 (5)地方性规章 绪论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根据建设部[1990]建标字第407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参阅有关文史资料,认真总结、提炼,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通用术语;3.城市绿地系统;4.园林规划与设计;5.园林工程;6.风景名胜区。 第一章 城乡规划法规 第一节 概述 一、城乡规划法的概念 城乡规划法: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城乡规划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及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建设部门规章及各地的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域适用范围:规划区,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规划区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人的适用范围:凡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①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 ②具体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③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 三、城乡规划 1、城乡规划:是指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乡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乡土地的合理利用,城乡的空间布局和城乡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我国古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或者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一、城乡规划的种类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总体规划 1、总体规划的内容 总体规划是从宏观上控制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乡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2、总体规划期限:20年。 (二)详细规划 以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乡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的具体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二、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1、遵循城乡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原则 3、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和地方、民族特色的原则 4、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的原则 5、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1、原则 (1)全面分析、因地制宜的原则 (2)保护与建设相协调的原则 (3)突出保护重点的原则 2、内容 (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 (2)城市现存地上和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3)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族精华等; (4)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四、城乡规划编制的审批权限 1、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2、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权限: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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