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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二讲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概述 国际货物贸易关系是以国际买卖合同为基础,这一基础又派生出其他三个关系:买卖合同签订以后,要把货物运到进口方,需要跨国界运输,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一个运输合同,从而产生一个运输合同;当货物由出口方运到进口方时,肯定有风险,那么双方当事人要去买保险,从而产生保险关系。交货后,进口方要付款。由于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国家,因此还需要通过银行结算货款,从而产生支付关系。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制度 (一) 国内立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是民法典,在英美国家主要有单行法规和判例法调整。 (二)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coterms)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公约适用范围 1.“国际”买卖: (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 (2)扩大适用 2.“货物”买卖:技术、服务贸易不适用 混合合同:如果一个合同中,既包含服务的提供,并且合同的大部分内容是提供服务,则《公约》对这样的合同也不适用。例外: 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 3.六种例外: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4.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5.我国参加公约时所做出的保留 (1)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可以导致公约适用的规定做出保留,意在限制公约适用,从而扩大中国国内法适用机会。 (2)关于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限制的规定作了保留,以避免同当时涉外经济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相冲突。 1.甲国公民汤姆19岁,2005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5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能够适用《公约》? 四、国际贸易术语 (一)总规律 从E组、F组、C组、D组,总趋势是:卖方义务负担逐渐加重,而买方义务负担逐渐减轻。EXW卖方义务最轻,而DDP下卖方义务最重。 国际贸易术语 E组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特点: 卖方责任:(1)工厂交货; (2)交货前风险及费用; (3)提交单证。 买方责任:(1)运输(运费); (2)接货后风险及费用; (3)进出口手续。 F组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风险转移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风险转移以船边为界; FOB(Free on board)(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风险转移以船弦为界; 特点: 卖方责任:(1)出口承运人所在地交货;(2)出口清关手续;(3)提供单证。 买方责任:(1)运费;(2)保险;(3)进口清关手续。 2.中国西安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约:“精炼青铜200吨,每吨2500美元,FCA西安。”甲公司如期将货物交第一承运人西安铁路局以运往连云港再经由轮船运至美国,风险转移在什么地点? C组 CFR(cost and freight(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特点: 1、卖方义务: (1)运费; (2)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前或交承运人前的风险费用; (3)出口清关手续; (4)提供单证。 2、买方义务: (1)货物越过船弦后或交承运人后的风险和费用; (2)进口的清关手续。 3.中国某公司以CIF价格向德国某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德国公司来电,称装货的货轮在海上失火,该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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