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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面临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用案例甲乙说明观点 买卖双方面临的风险 我国大部分的出口都是采用FOB贸易术语。但是使用FOB术语时候,若是由买方联系船只运输,会存在买方与船方勾结诈骗的风险;同时该术语规定卖方还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故卖方在选用该术语时一定要争取自己来指定货代、投保陆运险和力争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等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其中的风险。 以“装运港船上”为风险划分点,“保险空白”导致的风险。 解释: 按INCOTERMS2010规定,FOB术语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deliver on board the vessel)或“装上船”(load on board the vessel)。当货物装船时,风险转移,出口方就完成了交货,货物的丢失或者损失便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因此货物在装运港船上前对卖方具有可保利益,反之在装运港船上后对买方具有可保利益。2010通则FOB贸易术语条件下,买方办理货物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转运事宜,保险由买方办理,货物自装运港至目的港此过程买方具有可保利益,卖方不具有可保利益。 在出口商使用FOB术语做出口贸易中,货物可能会出现在卖房仓库运至指定码头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货物损失,买方投保了“仓至仓”的一切险,货物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则会遭到拒绝。这是由于卖方从根本上与保险公司并没有合同的关系,即不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而且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因此卖方不具备索赔的条件,就出现了我们说的“保险空白”导致的风险。 买家指定货代可能出现无单放货的风险 解释: 2010通则下FOB术语关于买卖双方的义务已提到,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因此当今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在运用FOB贸易术语做出口贸易时,买方一般自己负责指定货代,买方指定的货代一般为他方的境外的货运代理公司,买方指定货代往往对卖方存在很大的风险。在实际的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实际航运情况复杂多变,坚持凭单放货不仅给进口商能及时销售货物带来损失,还给承运人增加比必要的船期等费用,通常出现无正本提单提货,通常凭保函将货物提取。另外,还有可能是卖方有企图地与他指定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早有合谋,在没有正本提单甚至连保函也没有的情况下将货物提走,使得出口商货财两失。 由于船货衔接不顺带来的风险 解释: INCOTERMS2010规定,在FOB合同中关于买卖双方的义务,买方必须负责租船货订舱,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而卖方必须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在实际的贸易实务中常出现由于买方指定的船只延迟或者船公司舱位紧张,订不到舱位,是出口商不能在规定的时期里将货物装船,引起出口商仓储、保险等费用支出的增加,提高了成本;也可能出现买方船只已到,由于出口商未能准备妥当及时装运货物,则出口商自行承担滞期费用等。更恶劣的是可能出现由于遇到货价下跌或其他原因,卖方甚至不派船接货,也没给出口商任何预先通知,导致出口商一切准备就绪,进口商却已经没有任何下文。因此有买方指定货代对出口商出口货物可能存在无单放货风险。 提单上的记载填写带来的风险 解释: 2010通则下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此时买方便要求海运提单的托运人填写自己的名称,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出口商往往缺乏贸易经验会轻易接受便给自己带来收汇风险。实务操作中买卖双方按INCOTERMS2010FOB术语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信用证上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以买方为托运人。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根据FOB术语下规定买方指定货代,因此买方是与承运人有直接关系的主体,卖方便也接受买方作为托运人这一事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另外一方面,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交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卖方的货物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还有情况就是出口企业接受客户要求,将to order of bank (凭银行指示)改为买方的名称,买方就趁机绕过提货要向银行赎单的环节把货提走。 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所带来的风险 解释: 在FOB术语下,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卖方会带来风险。(1)采用托收或者T/T的货到付款为结算方式时,在D/P或者D/A条件下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交货提交单据后,可能出现一些信用情况不好的进口商导致无理拒付或者不承兑远期汇票,倘若货物在运输中发生了损失,就算我方持有货运单据,但因2010通则下FOB术语条件下投保方是买方,我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是遭到拒绝的。(2)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时,由于船货衔接不顺会导致信用证过期或已超过了规定的交单日期,从而增加货物的仓储等费用,往往卖方就只能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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