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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并购合同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doc

论并购合同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   【摘要】并购合同是实现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途径。本文介绍了并购合同对于股东权益保护的价值,明确了并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并设计了保护股东权益的具体条款:收购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按比例接纳条款;价格平等条款;强制收购要约制度;“一致行动人”规则;收购结束后对目标公司股东的保护条款;违约救济条款等。实践中应加强对并购合同相关制度的锤炼和斟酌,积累经验,以期成为相关立法的参考。   【关键词】并购,并购合同,股东权益保护   一、并购合同对于股东权益保护的价值   并购是现代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涉及并购中如何保护股东权益的条款几乎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必须寻找其他切实可行的途径。并购合同体现了并购双方的合意,是对法律的有益补充,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总体而言,我国从企业到股东均缺乏成熟的经验和法律意识,往往认为并购合同条款及执行的斟酌仅仅是法律顾问的任务而很少参与其中。笔者建议,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应当充分认识并购合同在企业并购中的重要作用,利用股东大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通过影响并购意向的确立和并购合同的内容,实施对并购合同履行的监督来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权益。   二、并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并购合同是指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就公司收购事宜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公司制企业并购中居于重要地位。买卖双方为规避风险,往往会签署一系列的合同以保障自身利益,广义上我们将这一系列法律文件统称为并购合同。具体而言,并购中需签订的合同包括初步的收购意向书、股权收购合同、资产收购合同以及其他关联合同(如双方对并购风险的承担,在完全股权收购下的人员留任及人事安排合同,或禁止卖方再经营同业的合同,甚至可能包括在形成合资企业下的技术授权、供应或销售合同)。   三、并购合同中股东权益保护条款的安排   1、收购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此条可体现在收购意向书中。收购的相关信息包括收购人的名称、住所;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是否经股东大会的授权;收购目的;预定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数额;收购期限、收购价格;收购所需金额及资金保证;决定收购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等。   此外,还应明确大量持股及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一方面使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控股权的可能变动情势有足够警觉,另一方面提醒投资者对所持股票的真正价值重新进行评估。还可规定收购方一致行动共同持股的信息披露义务。参照美、日、英和香港的做法,将采取一致行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看作一人持有,当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可视目标公司股权分布具体情况与收购方约定)时须履行披露义务。中小股东应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在并购合同中明确规定不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对高管人员的惩罚措施,以保护自身利益。   2、按比例接纳条款。在进行部分收购时,当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售出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者必须按比例从所有承诺的股东处进行收购。这与证券市场上的“时间优先”完全不同,它避免了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因担心错过以收购价格出售股份的机会而急于做出承诺,使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可以在要约的有效期内有足够的时间做出理性的判断。   3、价格平等条款。(1)并购中采用“相同的对价”要求收购方不得向部分目标公司股东支付货币,向另外的股东支付证券,即使现金与证券的市值相等也不允许,因为证券与货币至少在价值的稳定性上不同。因此,即使在用货币与证券作为混合支付方式进行收购时,收购人向任一受要约人支付的货币与证券之比例应当与其所支付的货币总额与证券总额之比例相当。   (2)收购要约人不得与特定的受要约人签订或达成附属协议,而直接或间接给予该受要约人以任何其他利益。这个条款可以防止实践中收购人为取得收购成功,私下里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达成某种协议给予其特殊的利益,从而使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遭受损害。   (3)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内提高收购价格的,该价格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论受要约人是否在此前已作了预受。为了达到预期的收购目的,尤其是出现竞争性收购人时,收购人往往在收购期间会提高收购价格。这在各国也都是允许的,只是各国公司收购法律一般都规定,这一提高了的新的价格适用于所有受要约人。   4、强制要约收购条款。强制收购制度是相对于自愿收购的,它是指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股份时,法律要求收购人必须向该公司其余股东进行要约收购,而且对收购条件也有限制,通常是全面的法定要约收购。在当今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持有一上市公司30%股权的股东,己基本上取得了该公司的控制权。在公司收购中,收购者为了节约收购成本,只要私下与一些持有一定数量股权的大股东协商,以较高的溢价收购他们的股份就可达到其控制目标公司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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