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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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doc

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   摘要 本文透过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功能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优先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借鉴国外优先权制度的实践经验,来探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   关键词 法律制度 优先权 债权人   作者简介:刘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一、前言   优先权制度作为古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制度,是指作为特殊债权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享有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包括特定动产及不动产价值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各世界各国的立法中都建立了不同程度的优先权制度,现时我国民法通则物权篇中仍未对优先权制度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仅以一种特殊债权的形式作为清偿债务的顺序。   二、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和概念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嫁资返还制度和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财产的优先受偿制度,在早期罗马婚姻制度中,由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妻子嫁资的所有权,嫁资返还制度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离婚的情况下享有归还嫁资的权利,其相对丈夫的所有债权人享有索要优先权,而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财产的优先受偿制度则是为防止监护人浪费或毁坏受监护人的财产,针对监护人故意和过失造成受监护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针对监护人的其它债权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索要优先权。近代的优先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透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债务人可查封的财产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受偿权利。广义上的优先权方面,是指解决在同一物上同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时所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决定那一权利优先于其它权利的享用或取得该物的次序,如优先受偿权、优先取得权等权利,而狭义的优先权方面,则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受偿债务的权利,如破产费用、职工工资费用等权利。优先权制度是以打破债权平等为原则,其赋予特定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受偿权利,以追求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为了保护某一弱势特殊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目的。   三、优先权制度的具体功能   某一法律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某一特定法律关系,在经济发展迅速及社会实际不平等的情况下,优先权制度不但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外,其亦扮演着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及其它的法律关系的功能,其具体表现如下:   (一)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   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是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其为了谋求某一特定产业的成长或特定领域的交易安全,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为实现某一特定的社会政策,是一项具社会使命任务的法律制度。如劳资关系中对劳动者利益优先权的特殊保护,其体现了人道主义政策和劳工基本待遇政策,而国家税收的优先权设立则在于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因国家税收是维持整个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作的主要来源,其起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二)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每个人在法律层面上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但随着经济发展迅速所带来的贫富差距两极化问题,必然导致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的不平等。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下,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一方总比经济条件较差的一方,当中劳资活动关系最为明显,受雇的劳动方处于支配和被动的弱势,而雇主则在劳资关系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劳资双方在法律层面上的权利虽是平等,但现实中却存在着天然的不平等。优先权制度作为法律的一项技术手段,在劳资关系中赋予劳动者的生存利益,对弱者生存权予以优先照护和保护,有力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优先权的设立是为了打破债权平等原则,所谓债权平等原则,是指债务关系中基于同一债务人存在几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所有债权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均可平等地得到债务人清偿有关债务,但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其应按比例取得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受偿权利,而优先权制度则赋予某些特殊债权人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而受偿债务的权利。根据美国学者迈克尔·D.贝勒斯指出,平等并不要求对所有人的同样对待,作为相等来对待,而不是平等对待,这是平等的价值。法律之所以赋予某些债权人享有特定优先权这一权利,是因为该种特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本存在着某些特殊的社会关系,在法律层面上认为对该种特定社会关系存在着加以保护的必要性,从而实现社会层面上的实质性公平与正义。   四、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   虽然我国现阶段民法典物权篇中仍未对优先权制度作出独立的规定,但在一些特别法的立法技术中却隐藏着优先权的法律制度,如我国《担保法》第56条抵押权的实现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一)一般优先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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