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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与机制构建.doc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与机制构建   产刑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法律监督。“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执行监督是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屏障。财产刑作为仅次于生命刑和自由刑的附加刑罚,在刑法罪名中和实务判决中大量适用,但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新刑诉法的出台和刑诉规则的修改,为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提供了有利契机。   一、法院在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部门不统一   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可见财产刑执行主体应该是法院执行局。但实践中,判决前预付的罚金由被告人及其家属直接交给法院刑事审判庭,多数法院都存在刑庭和执行局均进行财产刑执行的混乱局面。就笔者了解,东城、丰台、海淀、朝阳、昌平等区法院刑庭和执行局均有权执行财产刑,而通州区法院所有财产刑均由刑庭收缴,执行局以影响执结率为由,一律不执行财产刑案件。   (二)执行程序不规范   关于财产刑执行程序,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根据其中第二条和第五条,财产刑执行程序为: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应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及时将执行事项移交本院立案庭审查立案;立案庭对属移交执行范围且移交材料齐全的,自收到移交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执行机构收到执行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发出《执行告知书》……。实践中,对于先预交罚金,再宣告判决的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预交的现金一般都由刑庭收取,再转交给执行局,立案庭再进行立案,执行程序本末倒置;而对于没有预付罚金的案件,法院由于受到结案率考核的影响(据了解,法院系统对于财产刑执结率没有考核要求,只对执行案件执结率作统一考核),对于那些判决后肯定能够执行的,就移送立案庭立案,对于难以执行或可能出现影响案件执行终结情况的案件,就采取不予立案的方式,使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即使是把财产刑案件纳入执行程序,法院也想方设法在法律规定以外寻找其他结案的方式,如以内部中止执行报结案等。   (三)执行时限不严格   除判决前先行执行违法了执行程序启动的时限外,按照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罚金的执行时限在判决书中就应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没收财产是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实践中,存在财产刑执行久拖不结,不严格按照执行期限办理的情况。   (四)执行结果不理想   在法院“自审自执”、缺乏必要外部监督,财产刑执行又不存在申请执行人这一权利主体的情况下,财产刑执行程序的启动和执行结果的保障完全依靠法院的主观能动性。法院是否采取执行措施,是否在法定时间内执行均无人过问;从内部监督机制看,虽然最高法有关于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相关规定,但绝大部分法院对财产刑的执行并没有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执行结果不理想,“空判”现象严重。   二、贯彻新刑诉法以来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实践   (一)财产刑监督的基本情况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探索,与区法院召开院级领导、部分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三级座谈会,达成多项共识。于2013年3月出台《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财产刑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办法》,并于4月份开始陆续就7件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进行了检察监督。7件财产刑案件涉及诈骗罪1件、危险驾驶罪1件,盗窃罪5件。7件案件均为判处自由刑附加罚金刑,其中自由刑刑期从拘役4个月到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不等,罚金数额为1000-3000元不等,罚金刑均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二)监督中反映出的问题   1.未判先罚比例较高。7件案件中,有3件在法院判决前,被告人或其家属已提前交纳了罚金,占监督案件总数的43%,且该情况体现在判决书中。虽然判决书没有明确写出,但实际上交纳罚金的情况作为法院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了解,通州区法院除判决缓刑案件均由刑庭判决前收缴罚金,判决实刑案件财产刑是否执行无人问津,全凭犯人自觉执行。   2.法院出具收据日期不确定。从7件案件法院出具的罚没款收据看,3件判决前收到罚金的案件中,有2件案件收据日期在判决前,另有1件案件收据日期显示在判决后第15天开具。另外4件判决后执行罚金刑的案件,判决中均写明罚金应在判决后10日内缴纳,但收据日期显示仅有2件案件在10日内执行完毕,另2件案件分别在1个月后执行。   3.累犯惯犯前罪罚金未缴,多次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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