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罪死刑问题的中外对比分析与对策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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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死刑问题的中外对比分析与对策探讨.doc

贪污受贿罪死刑问题的中外对比分析与对策探讨   摘要 贪污受贿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大难题,对国家机器的运转和行政权力的行使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就世界范围来看,对贪污受贿方面的量刑标准各不相同。有一些国家废除了贪污受贿方面的死刑,有的国家对贪贿受贿人员的量刑方面仍然适用死刑。本文对中外一些国家关于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就贪污受贿的死刑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我国的反腐法制建设提出了几个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贪污贿赂犯罪 死刑 行政权利   作者简介:刘明耀,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随着我国反腐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贪污受贿罪的发最率有所降低。但是,从案件的总体数量来看仍然不是个小数目。从社会层面来看,贪污受贿罪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贪污受贿案件往往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但是,目前我国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掌握着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由于监督不到位,在这些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滋生了腐败。预防腐败、惩治贪官的重要途径就是让贪污受贿人员受到刑法方面应有的惩罚。在所有刑罚方式当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死刑。多年来,在贪污受贿罪方面存废死刑是一个非常敏感的焦点问题,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在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方面废除了死刑,我国目前还没有废除这一刑罚。死刑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刑罚手段,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如果某人被判处死刑,就等于剥夺了人的生命权。在中国所有法律体系当中,在职务犯罪方面可以判处死刑的只有贪污罪和受贿罪这个罪种。在我国是否应该废除贪污受贿罪方面的死刑问题,是一个非常值得法学界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国内外贪污受贿罪量刑规定的比较分析   贪污受贿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最为常见、影响最大的职务犯罪类型,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对贪污受贿罪给出了不同的量刑规定。我们分别列举中国、美国、新加坡关于贪污受贿罪方面的量刑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一)我国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规定   我国刑法根据情节轻重,对对贪污受贿罪做出以下量刑规定(现行刑法第383条):(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我国现行《刑法》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新加坡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规定   新加坡《防止贿赂法》对贪污受贿罪给出了详细的量刑标准。大致分为公务员一般受贿罪、形式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务员利用职务受贿罪这四种类型。依照本法第162、163、164、165条的规定,对这四种类型的贪污受贿罪分别判处5年、3年、1年监禁或者罚金,也可二者并处。公务员一般受贿罪通常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者一万新元以下罚金;形式受贿罪,依本法第162条,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罚金;另据第163条规定,公务员帮助他人犯本罪的,也应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罚金;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照第163条处1年以下监禁或罚金;依据第164条,对公务员帮助犯罪人的,处3年以下监禁或罚金;公务员利用职务受贿罪,依据第165条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罚金。   (三)美国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规定   在美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贪污受贿罪的刑事制裁方式有拘禁、罚金、剥夺公职保有权、没收犯罪所得利益四种。美国联邦贿赂法201条将公务员贿赂罪事情情节轻重分为重型、轻型贿赂罪。重型的处相当贿赂价值3倍的罚金或者15年以下的拘禁刑,也可以两者并罚。轻型贿赂罪判处相当于贿赂价值3倍的罚金或者2年以下的拘禁,也可以两者并罚。   二、废除贪污受贿罪死刑的必要性探讨   (一)死刑不一定能够起到绝对的威慑作用   从国际上来看,在贪污受贿罪方面适用死刑并不一定能够起到绝对的威慑作用。通过大量的犯罪学调查,结果显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最在意的不是被判处几年刑罚,不在于是否被判处死刑,而在于被送上法庭的可能性有多大,对判刑的可能性关注程度要远远高于对判刑轻重的关注。我们通常认为,通过对一些罪犯实施死刑,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对周围的人可以起到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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