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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doc

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摘要 目前,贷款诈骗行为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所有权,破坏了稳定的金融秩序。在认定贷款诈骗罪的过程中,有一些疑难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尤其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原则问题。本文将从“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入手,分析“非法占有目的”对定罪的影响,最终指出准确并且及时判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考虑的几个要素。   关键词 贷款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金融秩序   作者简介:常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贷款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贷款诈骗罪的一个基本要件,只有当主观上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才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想要占有贷款而不予归还。这个要件反映的是贷款诈骗罪的根本特征。换句话说,即使行为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有欺骗行为,只要其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会构成贷款诈骗罪。可以说,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前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因此,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以及研究如何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刑法明文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前提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本罪属于目的犯。如何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当前,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其一是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容,理解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占有权”的故意,即获得、控制贷款的目的,也就是暂时占有贷款的目的即可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观点认为,不需要行为人主观是明显存在“非法占有贷款之所有权”,即“永久占有”贷款之目的。其二是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容,理解为“非法占有贷款之所有权”,即意图不法所有贷款。张明楷教授使用了“不法所有”来解释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具有将贷款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包括单位)不法所有的目的。”   经过认真思考与研究,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即“非法占有贷款之所有权”更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理由如下:第一,必须坚持刑法的独立性原则。如果将刑法中的“占有”民法中的“占有”,那么就是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司法实践中也不可能将刑法中的“占有”与其他部门法中的“占有”等同为同一个概念;第二,贷款诈骗罪与其他诈欺类犯罪性质相同,作为贷款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中的占有,必然不可能理解为民法中所有权的四种权能之一的占有,而应当理解为不法所有。而从司法实践看,贷款诈骗犯罪的实行为人骗取贷款的目的不只是自己独占贷款,排除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控制,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占有贷款后将其加以使用、处分或收益,也就是以不法所有为其目的。综上,笔者认为,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实际上是指不法所有的目的,即永久性地剥夺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使自己成为贷款的不法所有人。   二、“非法占有目的”对定罪的影响   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实践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不同会对影响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罪与非罪的区分。我国刑法理论上所说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实际上也包含了行为与责任同在的内容。贷款诈骗罪是目的犯,“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主观要件。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不具有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其在合法取得贷款才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仅适宜以民事案件处理。但有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拒不归还贷款的,仍构成贷款诈骗罪,属于事后故意。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当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以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等手段拒不归还贷款,而行为人在取得贷款时并未实施诈骗行为,其取得贷款后而非法占有贷款,并非以欺骗手段使银行等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得以实现的,而是以逃避偿还义务的方式直接实现对财产的非法占有,因此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第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行为人在合法取得贷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贷款目的,主观上不想归还贷款,于是虚构事实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而免除其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骗取了贷款,但其在贷款时并未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而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而是在合法取得贷款后,使用欺骗方法使银行免除其归还义务而实现的,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构成普通诈骗罪,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   第三,罪数的区分。在行为人使用自己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利用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制造虚假的经济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进行贷款诈骗的情形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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